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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盛大型建材公司誠徵出货理货员杂工数名,耐劳肯学肯做,经验不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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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盛建材公司请货仓杂工
    

大型建材公司誠徵出货理货员杂工数名,耐劳肯学肯做,经验不拘,对建材有兴趣,开铲车优先,需工卡,电718-961-7117
法拉盛建材公司请货仓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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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件配件请送货司机,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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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件配件请送货司机,仓管员
    

汽车零件配件公司请送货司机
需有合法身份(绿卡,工卡)
良好的驾车记录(clear driving records)
简单英语会话

仓管员
需有合法身份(绿卡,工卡)
简单英语会话,会基础电脑

公司提供医疗保险,401k退休计划,有薪年假
电:917-770-5571 请在上班时间 星期一到五 10:00AM-6:00 PM 查看全部
汽车零件配件请送货司机,仓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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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有合法身份(绿卡,工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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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管员
需有合法身份(绿卡,工卡)
简单英语会话,会基础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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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917-770-5571 请在上班时间 星期一到五 10:00AM-6: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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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稳定推广人员,工作地点:纽约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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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聘稳定推广人员,工作地点:纽约地区
    

招聘启事
我们是一家专注于为全球3-18岁青少儿的在线教育机构,目前正在纽约地区招聘宣传推广人员。如果您热爱教育并希望通过宣传活动推广我们的在线教育服务,诚邀您的加入。

招聘职位: 宣传人员

工作内容:
一、在纽约地区的各个华人超市或其它指定场地进行定点宣传。
二、发放宣物品,向家长和学生介绍我们的在线教育课程以及服务。
三、邀请家长和学生参加我们的免费线上试听课程。
四、与潜在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回答他们的疑问。

任职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能够与家长和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
二、具备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有耐心和责任心。
三、会讲中文,会粤语、闽南语或上海话者优先考虑。
四、高中生、在校大学生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兼职人员均可申请。
五、有市场推广或销售经验者优先考虑。

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2至4天,每天8小时。具体时间根据安排调整。

薪资待遇:
时薪18-20,具体面议。

应聘方式:
请发送信息至邮箱:[email protected]或电话:929-217-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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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聘稳定推广人员,工作地点:纽约地区
    

招聘启事
我们是一家专注于为全球3-18岁青少儿的在线教育机构,目前正在纽约地区招聘宣传推广人员。如果您热爱教育并希望通过宣传活动推广我们的在线教育服务,诚邀您的加入。

招聘职位: 宣传人员

工作内容:
一、在纽约地区的各个华人超市或其它指定场地进行定点宣传。
二、发放宣物品,向家长和学生介绍我们的在线教育课程以及服务。
三、邀请家长和学生参加我们的免费线上试听课程。
四、与潜在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回答他们的疑问。

任职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能够与家长和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
二、具备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有耐心和责任心。
三、会讲中文,会粤语、闽南语或上海话者优先考虑。
四、高中生、在校大学生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兼职人员均可申请。
五、有市场推广或销售经验者优先考虑。

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2至4天,每天8小时。具体时间根据安排调整。

薪资待遇:
时薪18-20,具体面议。

应聘方式:
请发送信息至邮箱:[email protected]或电话:929-217-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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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请打包员工,工作地点:长岛57出口;贝塞、长岛syosset附近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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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请打包员工,工作地点:长岛57出口;贝塞、长岛syosset附近接送。

长岛57出口请全职兼职,男女皆可。贝塞接送,长岛syosset附近可接送。
工作内容:单子分配,打包包裹(轻,打包衣服袜子杯子,多数包裹一磅以内),印烫短袖。
工资电议 。有意请发短信至917-257-3865. 查看全部
仓库请打包员工,工作地点:长岛57出口;贝塞、长岛syosset附近接送。

长岛57出口请全职兼职,男女皆可。贝塞接送,长岛syosset附近可接送。
工作内容:单子分配,打包包裹(轻,打包衣服袜子杯子,多数包裹一磅以内),印烫短袖。
工资电议 。有意请发短信至917-257-3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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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起薪招质检打包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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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工作仔细负责,有力气。符合条件的有意者请去53-37 97th Place Corona NY 11368 找顾师傅试工
要求工作仔细负责,有力气。符合条件的有意者请去53-37 97th Place Corona NY 11368 找顾师傅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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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连锁港式甜品店请人 职位:后厨,企台 (需全职/兼职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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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 连锁港式甜品店请人

职位:后厨,企台 (需全职/兼职数名)

位于:长岛 近42号出口 Plainview Shopping Centre (NY 11803),需交通便利

有经验/能报税优先


有兴趣可以发短信姓名,性别,年龄,上班时间到3475479183 请不要打电话 查看全部
长岛 连锁港式甜品店请人

职位:后厨,企台 (需全职/兼职数名)

位于:长岛 近42号出口 Plainview Shopping Centre (NY 11803),需交通便利

有经验/能报税优先


有兴趣可以发短信姓名,性别,年龄,上班时间到3475479183 请不要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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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区Ridgewood,食品贸易公司招有经验文员/打单员/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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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区Ridgewood,食品贸易公司招有经验文员/打单员/财务。要求会使用Quickbooks和Excel。能报税,晋升机会多,有意向联系9192911706,薪资面议。可OPT/H1B。
皇后区Ridgewood,食品贸易公司招有经验文员/打单员/财务。要求会使用Quickbooks和Excel。能报税,晋升机会多,有意向联系9192911706,薪资面议。可OPT/H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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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草原批发公司诚聘全职仓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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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鲜草原批发公司诚聘全职仓库管理员
    

要求和资格:

需合法报税  认真负责 熟悉英语,电脑操作系统, 仓库管理 打包包裹 大部分货物轻便 可培训 有仓库工作经验优先

公司提供带薪假期 带薪法定假日 法定病事假 健康保险 全职周一到周五40小时 周末双休 工资面谈 有意者请发送简历至 [email protected]查看全部
 新鲜草原批发公司诚聘全职仓库管理员
    

要求和资格:

需合法报税  认真负责 熟悉英语,电脑操作系统, 仓库管理 打包包裹 大部分货物轻便 可培训 有仓库工作经验优先

公司提供带薪假期 带薪法定假日 法定病事假 健康保险 全职周一到周五40小时 周末双休 工资面谈 有意者请发送简历至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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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后区纸料批发公司诚聘: 1. 货车司机 2. 仓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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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料批发公司
皇后区纸料批发公司诚聘:

1. 货车司机

2. 仓库员工

福利好,人事简单,新手可培训,需出支票,无身份免问。

有意者周一至周六请电: 917-769-2688 或者 718-326-1699 找 Benny

纸料批发公司
皇后区纸料批发公司诚聘:

1. 货车司机

2. 仓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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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者周一至周六请电: 917-769-2688 或者 718-326-1699 找 Be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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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地区茶叶店招聘 店员接待 一周工作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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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地区茶叶店招聘 店员接待 一周工作5天
    

店里的客人接待、需学习各种茶叶的产地还有泡茶的技巧!有相关经验更好!无经验者提供专业培训!
限女性,30--55,有工卡,形象气质佳的年龄可以上调
主营;铁观音、红茶、绿茶、水仙、普洱
工作时间:一周工作5天,12:30-18:30,法定假日+调休月假
位于长岛:10-31 44th Rd Ste #604 6th Floor
有稳定客源,可以兼职工资日结,此广告长期有效
请致电或短信:9342840131 查看全部
长岛地区茶叶店招聘 店员接待 一周工作5天
    

店里的客人接待、需学习各种茶叶的产地还有泡茶的技巧!有相关经验更好!无经验者提供专业培训!
限女性,30--55,有工卡,形象气质佳的年龄可以上调
主营;铁观音、红茶、绿茶、水仙、普洱
工作时间:一周工作5天,12:30-18:30,法定假日+调休月假
位于长岛:10-31 44th Rd Ste #604 6th Fl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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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计算机搬运安装人员

招聘ce24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31 次浏览 • 2024-07-08 11:09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本公司在纽约州项目需要计算机搬运安装人员,待遇从优,没有基础可以,要求有较强体力。 有意者请电话或短信联系。感谢!
 
电话:4325848203
本公司在纽约州项目需要计算机搬运安装人员,待遇从优,没有基础可以,要求有较强体力。 有意者请电话或短信联系。感谢!
 
电话:432584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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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摄像头是否在加州合法?怎样的车载摄像头是合规的呢?那么视频存储时长是否有限制? 车载摄像头安装位置有什么要求?

经验分享rubyytr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48 次浏览 • 2024-07-02 15:46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如果能够在车辆驾驶过程中使用车载摄像头,对于车祸的证据收集和驾驶情况的记录都是有极大的帮助的。然后,在加州使用车载摄像头,法律规定上有个许多细微也容易被驾驶员忽略的地方。忽略这些法律细节,可能会导致驾驶员违反加州车辆驾驶法律,同时也可能降低录像证据的有效性。本文就一些基本常见的车载摄像头法律进行介绍,希望读者能避免在使用车载摄像头过程中的违规情况。




车载摄像头是否在加州合法?

        简单来说,答案是肯定的。在California Vehicle Code §26708 (13)里面规定,视频事件记录器(video event recorder),也就是我们所谓的车载摄像头,是允许被安装在车内以达到提高驾驶安全的目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定义上,车载摄像头的作用必须是可以监控驾驶员的驾驶能力和驾驶状态的(capability of monitoring driver performance)。由于对于监控(monitoring)的定义比较模糊,法律并没有规定监控的内容必须是驾驶车辆内部的情况。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使用车载摄像头来监控车辆前方行驶的路况。Cal Vehicle Code §26708(13)(A).




怎样的车载摄像头是合规的呢?

        在法条里,对于车载摄像头的定义中,明确解释了车载摄像头是需要有连续录制视频,音频和车辆加速度(G-force levels)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允许录制(record)行驶情况,但是对于能否储存(save)视频内容,法律有另外规定。法律规定车载摄像头可以在,发生不正常移动(unusual motion),碰撞(crash),或者用于监控驾驶员自己的驾驶表现(monitor driver performance)的情况下,储存(save)视频内容。Cal Vehicle Code §26708(13)(A). 然而,这三种突发情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也就说可能存在多个突发事件连续发生的情况,或者说某一个突发事件本身就是个连续性的。




那么视频存储时长是否有限制?

        对于车载摄像头所存储的视频内容,法律要求存储不能超过事件发生前后的30秒。Cal Vehicle Code §26708(13)(C).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这里所谓的事件就是上面所介绍了三种情况,不正常移动,碰撞,或者监控驾驶员自己的驾驶表现。换言之,当发生了其中一种事件后,前后加在一起的录像时间不应该超过30秒。

        然而,因为法律对于突发事件的定义没有特别明确的解释,如果存在多个突发事件,或者某个连续性突发事件,保存的录像能否超过30秒还是值得商榷的。




车载摄像头安装位置有什么要求?

        对于车载摄像头可以安装的位置,法律列出了三种情况:

        (1) 挡风玻璃右下角的7平方英寸的地方,在安全气囊弹射区以外。

        (2) 挡风玻璃左下角的5平方英寸的地方,在安全气囊弹射区以外。

       (3) 挡风玻璃内侧中间最上方(center uppermost)的5平方英寸的地方。Cal Vehicle Code §26708(13)(A).

        因为安装位置有具体的要求,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要求来安装车载摄像头,以免不必要的罚款和处罚。




是否需要提醒乘客车载摄像头?

        因为隐私保护的缘故,法律规定如果车辆使用车载摄像头,车辆需要在一个可见(visible)的地方张贴提醒,来告知其他乘客,他们的交流内容可能被记录下来。因为这个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所需要提醒的大小和位置,使用车载摄像头的车辆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来自行告知其他乘客车载摄像头的存在。但是完全没有提醒车载摄像头的存在是肯定违反了法规的。Cal Vehicle Code §26708(13)(B).




结语    

        车载摄像头的用处不仅仅在处理车祸的时候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警察不合理的截停(pull over)情况,录像依然有非常大的作用。此外,车载录像也可以作为其他人车祸的佐证,来帮助责任划分和情景还原。无论有多少好处,遵循法律法规来安装车载摄像头是不可忽略的。 查看全部
 如果能够在车辆驾驶过程中使用车载摄像头,对于车祸的证据收集和驾驶情况的记录都是有极大的帮助的。然后,在加州使用车载摄像头,法律规定上有个许多细微也容易被驾驶员忽略的地方。忽略这些法律细节,可能会导致驾驶员违反加州车辆驾驶法律,同时也可能降低录像证据的有效性。本文就一些基本常见的车载摄像头法律进行介绍,希望读者能避免在使用车载摄像头过程中的违规情况。




车载摄像头是否在加州合法?

        简单来说,答案是肯定的。在California Vehicle Code §26708 (13)里面规定,视频事件记录器(video event recorder),也就是我们所谓的车载摄像头,是允许被安装在车内以达到提高驾驶安全的目的。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定义上,车载摄像头的作用必须是可以监控驾驶员的驾驶能力和驾驶状态的(capability of monitoring driver performance)。由于对于监控(monitoring)的定义比较模糊,法律并没有规定监控的内容必须是驾驶车辆内部的情况。也就是说,法律没有禁止使用车载摄像头来监控车辆前方行驶的路况。Cal Vehicle Code §26708(13)(A).




怎样的车载摄像头是合规的呢?

        在法条里,对于车载摄像头的定义中,明确解释了车载摄像头是需要有连续录制视频,音频和车辆加速度(G-force levels)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允许录制(record)行驶情况,但是对于能否储存(save)视频内容,法律有另外规定。法律规定车载摄像头可以在,发生不正常移动(unusual motion),碰撞(crash),或者用于监控驾驶员自己的驾驶表现(monitor driver performance)的情况下,储存(save)视频内容。Cal Vehicle Code §26708(13)(A). 然而,这三种突发情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也就说可能存在多个突发事件连续发生的情况,或者说某一个突发事件本身就是个连续性的。




那么视频存储时长是否有限制?

        对于车载摄像头所存储的视频内容,法律要求存储不能超过事件发生前后的30秒。Cal Vehicle Code §26708(13)(C).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这里所谓的事件就是上面所介绍了三种情况,不正常移动,碰撞,或者监控驾驶员自己的驾驶表现。换言之,当发生了其中一种事件后,前后加在一起的录像时间不应该超过30秒。

        然而,因为法律对于突发事件的定义没有特别明确的解释,如果存在多个突发事件,或者某个连续性突发事件,保存的录像能否超过30秒还是值得商榷的。




车载摄像头安装位置有什么要求?

        对于车载摄像头可以安装的位置,法律列出了三种情况:

        (1) 挡风玻璃右下角的7平方英寸的地方,在安全气囊弹射区以外。

        (2) 挡风玻璃左下角的5平方英寸的地方,在安全气囊弹射区以外。

       (3) 挡风玻璃内侧中间最上方(center uppermost)的5平方英寸的地方。Cal Vehicle Code §26708(13)(A).

        因为安装位置有具体的要求,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要求来安装车载摄像头,以免不必要的罚款和处罚。




是否需要提醒乘客车载摄像头?

        因为隐私保护的缘故,法律规定如果车辆使用车载摄像头,车辆需要在一个可见(visible)的地方张贴提醒,来告知其他乘客,他们的交流内容可能被记录下来。因为这个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所需要提醒的大小和位置,使用车载摄像头的车辆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来自行告知其他乘客车载摄像头的存在。但是完全没有提醒车载摄像头的存在是肯定违反了法规的。Cal Vehicle Code §26708(13)(B).




结语    

        车载摄像头的用处不仅仅在处理车祸的时候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警察不合理的截停(pull over)情况,录像依然有非常大的作用。此外,车载录像也可以作为其他人车祸的佐证,来帮助责任划分和情景还原。无论有多少好处,遵循法律法规来安装车载摄像头是不可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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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电动自行车(E-Bike)需要遵守什么法律规定?

经验分享rubyytr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36 次浏览 • 2024-07-02 15:44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2021年加州通过了Senate Bill 814来修改一些道路载具(Vehicle)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分类和描述。比如说,在车辆法规(Vehicle Code)的Section 231中明确定义了,电动自行车是自行车。虽然法律明确把电动自行车划归到自行车范畴,但是如何区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类自行车的载具,比如说,摩托自行车(Moped),小型摩托车(Scooters),以及机动三轮车(Pedicab),还是非常需要了解的。本文就电动自行车的一些基础法律知识进行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帮助读者解开对电动自行车的一些疑惑。




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在车辆法规(Vehicle Code §312.5(a))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一辆具备完整有效的脚踏板(Fully operable pedals)和一个能产生少于750瓦(watts)的发动机(motor)的自行车。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个对发动机的驱动力大小的规定是很严格的。当发动机产生的力量大于或者等于750瓦,不再是电动车的范畴,而可能是摩托自行车(Moped)。




怎么查找电动自行车的属性?

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时候,法律规定下,生产商必须贴上电动自行车的属性的永久标签(Cal. Vehicle Code, § 312.5(c)),来帮助消费者直观的了解电动自行车的分类号码,最高电动速度,和发动机的瓦数。所以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时候,可以直接在电动自行车上找到相关数据,来对比动力是否小于限制的750瓦。




电动自行车有哪些分类呢?

在车辆法规里,电动自行车被分类成了三种等级(Cal. Vehicle Code, §312.5)。




    (1)第一等级(Class 1 electric bicycle)被称为低速协助脚踏板的电动自行车。第一等级的电动自行车是一类装有电机,来协助骑车人蹬踩脚踏板,并且当车速到达20mph的时候,这种电力协助就会停止的电动自行车。

    (2)第二等级(Class 2 electric bicycle)被称为低速并且可用车把助力行驶的电动自行车(low-speed throttle-assisted electric bicycle)。第二等级的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是,电动自行车可以在不需要踩踏脚踏板的情况下,仅靠电机来驱动,并且电机助力最高达到20mph。

    (3)第三等级(Class 3 electric bicycle)被称为快速助力脚踏的电动自行车。其实第三等级可以理解成第一等级的高速版本。也就是说,电机同样仅在骑行人蹬踩脚踏板的时候提供助力,但不同的是,第三等级允许助力提供最高到28mph。




这里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合规的电动自行车要求助力无论是在20mph或者28mph就停止动力,并不是说电动自行车最高的时速就只能是20mph或者28mph。如果骑行人在一个下坡路段,在没有电机动力的情况下,可能因为自身重力和踩踏的原因,车辆的速度会超过20mph或者28mph。法律规定的仅仅是电机需要停止动力而非限制车速最高在20mph或者28mph。




为什么厘清电动自行车定义很重要?

简单来说,厘清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不仅可以规避潜在的交通违法,同时在法律纠纷中规划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说,是否是电动自行车就决定了这辆车是否可以合法在自行车车道行驶。在车辆法规中,机动车(motor vehicle)是被禁止在自行车道(bicycle lane)行驶的,除非机动车是暂时借道转向,借道出入主行驶路段,或者暂时停车。(Cal. Vehicle Code, §21209.) 又或者说,除非当地市政法律允许,或者自行车道紧邻或者内包在机动车道路内,第三等级的电动自行车是不允许在徒步路径(hiking, recreational trail, etc.)行驶的。(Cal. Vehicle Code, §21207.5(a).)同样,在一些加州州立公园里面,只允许第一等级的电动自行车在越野路段行驶。第二或第三的电动自行车则只能在规定的公园里的马路上行驶。因为每个州立公园都有着不同的规定,需要读者就想去的州立公园的规定进行单独研究。




除此之外,因为电动自行车本身的行驶速度也不低,一旦发生了碰撞,在责任上的划分可能就需要考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有违规的情况。同时,是否是电动自行车也会涉及到是否需要有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驾驶证(driver’s license)或者车辆注册(registration)的问题。简单来说,上述的电动自行车都没有购买责任保险的强制要求,也不需要驾照来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样也不需要车辆注册。但是如果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过了750瓦动力,上面提到的各种保险,驾驶证和注册要求就会有所不同。




对于岁数上的规定,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的电动自行车没有岁数上的规定,而第三等级的电动自行车需要最少16岁。(Cal. Vehicle Code, §21213(a).) 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对于18岁以下的骑行人要求戴上安全头盔。而第三等级的电动自行车则要求骑行人戴上安全头盔,无论是18岁以上还是以下。(Cal. Vehicle Code, §21213(b).)




还有哪些非电动自行车的带有动力的自行车?

基于上面介绍的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后,当电机动力超过或等于750瓦,自行车就可能进入摩托自行车(Moped)或者小型摩托车(Scooter)的范畴。

摩托自行车的定义是发动机产生少于4马力的动力,最高时速30mph,带有自动动力的两轮或者三轮自行车。(Cal. Vehicle Code, §406.) 在加州DMV的规定里,驾驶摩托自行车需要M1或者M2的驾驶证,年龄在16岁以上,并且需要一次性注册特殊的行驶牌照(special license plates)。摩托自行车允许在特定的环境,路面情况,可见度,交通拥挤情况等条件下,在规划的自行车车道(bike lane)行驶。(Cal. Vehicle Code, §20209(b).)




小型摩托车(Scooter)的定义是两轮,拥有把手,并且有一个可以站立或者放脚的底板(floorboard)的电力驱动的载具。(Cal. Vehicle Code, §407.5.) 在加州DMV的规定下,任意级别的加州驾照都可以满足小型摩托车的驾照要求,同时小型摩托车不需要车辆注册。




结语

在电动自行车在时下越来越流行。一方面方便出行,也可以保护环境,是很多人现在的首要之选。但是基于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和安全性问题,在行驶和车辆的法规方面都有着不少的细小差别。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前,都应该做足研究调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查看全部
2021年加州通过了Senate Bill 814来修改一些道路载具(Vehicle)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分类和描述。比如说,在车辆法规(Vehicle Code)的Section 231中明确定义了,电动自行车是自行车。虽然法律明确把电动自行车划归到自行车范畴,但是如何区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类自行车的载具,比如说,摩托自行车(Moped),小型摩托车(Scooters),以及机动三轮车(Pedicab),还是非常需要了解的。本文就电动自行车的一些基础法律知识进行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帮助读者解开对电动自行车的一些疑惑。




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在车辆法规(Vehicle Code §312.5(a))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一辆具备完整有效的脚踏板(Fully operable pedals)和一个能产生少于750瓦(watts)的发动机(motor)的自行车。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个对发动机的驱动力大小的规定是很严格的。当发动机产生的力量大于或者等于750瓦,不再是电动车的范畴,而可能是摩托自行车(Moped)。




怎么查找电动自行车的属性?

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时候,法律规定下,生产商必须贴上电动自行车的属性的永久标签(Cal. Vehicle Code, § 312.5(c)),来帮助消费者直观的了解电动自行车的分类号码,最高电动速度,和发动机的瓦数。所以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时候,可以直接在电动自行车上找到相关数据,来对比动力是否小于限制的750瓦。




电动自行车有哪些分类呢?

在车辆法规里,电动自行车被分类成了三种等级(Cal. Vehicle Code, §312.5)。




    (1)第一等级(Class 1 electric bicycle)被称为低速协助脚踏板的电动自行车。第一等级的电动自行车是一类装有电机,来协助骑车人蹬踩脚踏板,并且当车速到达20mph的时候,这种电力协助就会停止的电动自行车。

    (2)第二等级(Class 2 electric bicycle)被称为低速并且可用车把助力行驶的电动自行车(low-speed throttle-assisted electric bicycle)。第二等级的电动自行车的标准是,电动自行车可以在不需要踩踏脚踏板的情况下,仅靠电机来驱动,并且电机助力最高达到20mph。

    (3)第三等级(Class 3 electric bicycle)被称为快速助力脚踏的电动自行车。其实第三等级可以理解成第一等级的高速版本。也就是说,电机同样仅在骑行人蹬踩脚踏板的时候提供助力,但不同的是,第三等级允许助力提供最高到28mph。




这里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合规的电动自行车要求助力无论是在20mph或者28mph就停止动力,并不是说电动自行车最高的时速就只能是20mph或者28mph。如果骑行人在一个下坡路段,在没有电机动力的情况下,可能因为自身重力和踩踏的原因,车辆的速度会超过20mph或者28mph。法律规定的仅仅是电机需要停止动力而非限制车速最高在20mph或者28mph。




为什么厘清电动自行车定义很重要?

简单来说,厘清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不仅可以规避潜在的交通违法,同时在法律纠纷中规划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说,是否是电动自行车就决定了这辆车是否可以合法在自行车车道行驶。在车辆法规中,机动车(motor vehicle)是被禁止在自行车道(bicycle lane)行驶的,除非机动车是暂时借道转向,借道出入主行驶路段,或者暂时停车。(Cal. Vehicle Code, §21209.) 又或者说,除非当地市政法律允许,或者自行车道紧邻或者内包在机动车道路内,第三等级的电动自行车是不允许在徒步路径(hiking, recreational trail, etc.)行驶的。(Cal. Vehicle Code, §21207.5(a).)同样,在一些加州州立公园里面,只允许第一等级的电动自行车在越野路段行驶。第二或第三的电动自行车则只能在规定的公园里的马路上行驶。因为每个州立公园都有着不同的规定,需要读者就想去的州立公园的规定进行单独研究。




除此之外,因为电动自行车本身的行驶速度也不低,一旦发生了碰撞,在责任上的划分可能就需要考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有违规的情况。同时,是否是电动自行车也会涉及到是否需要有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驾驶证(driver’s license)或者车辆注册(registration)的问题。简单来说,上述的电动自行车都没有购买责任保险的强制要求,也不需要驾照来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样也不需要车辆注册。但是如果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过了750瓦动力,上面提到的各种保险,驾驶证和注册要求就会有所不同。




对于岁数上的规定,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的电动自行车没有岁数上的规定,而第三等级的电动自行车需要最少16岁。(Cal. Vehicle Code, §21213(a).) 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对于18岁以下的骑行人要求戴上安全头盔。而第三等级的电动自行车则要求骑行人戴上安全头盔,无论是18岁以上还是以下。(Cal. Vehicle Code, §21213(b).)




还有哪些非电动自行车的带有动力的自行车?

基于上面介绍的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后,当电机动力超过或等于750瓦,自行车就可能进入摩托自行车(Moped)或者小型摩托车(Scooter)的范畴。

摩托自行车的定义是发动机产生少于4马力的动力,最高时速30mph,带有自动动力的两轮或者三轮自行车。(Cal. Vehicle Code, §406.) 在加州DMV的规定里,驾驶摩托自行车需要M1或者M2的驾驶证,年龄在16岁以上,并且需要一次性注册特殊的行驶牌照(special license plates)。摩托自行车允许在特定的环境,路面情况,可见度,交通拥挤情况等条件下,在规划的自行车车道(bike lane)行驶。(Cal. Vehicle Code, §20209(b).)




小型摩托车(Scooter)的定义是两轮,拥有把手,并且有一个可以站立或者放脚的底板(floorboard)的电力驱动的载具。(Cal. Vehicle Code, §407.5.) 在加州DMV的规定下,任意级别的加州驾照都可以满足小型摩托车的驾照要求,同时小型摩托车不需要车辆注册。




结语

在电动自行车在时下越来越流行。一方面方便出行,也可以保护环境,是很多人现在的首要之选。但是基于电动自行车的速度和安全性问题,在行驶和车辆的法规方面都有着不少的细小差别。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前,都应该做足研究调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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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如果遇到了肇事逃逸的情况该怎么面对呢?加州车祸肇事者无保险?肇事逃逸?这里是你应该知道的法律知识!加州强制的车辆保险是多少呢?

经验分享rubyytr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27 次浏览 • 2024-07-02 15:43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在加州,虽然法律对车辆保险有强制规定,但是依然有许多车辆没有保险(Uninsured Motorist)还在路上行驶。同时,还有一些保额不足的车辆(Underinsured Motorist)跟没有保险的车辆一样需要注意。一旦发生了车祸,遇到这种保额不足的车辆可能会导致你需要向你自身的保险公司追回部分损失。更不用说另外一种比较糟糕的情况是遇到了肇事逃逸(hit and run)。车祸后连肇事者是谁都不知道。在实际案例中,上面介绍的情况其实是时常发生的。本文就上述情况,介绍一些常用的法律和概念,方便读者有一些初略的了解。




加州强制的车辆保险是多少呢?

对于没有保险的车辆,加州Uninsured Motorist Act (Ins. Code, §§11580.2-11580.5)的立法就是为了保护车祸受害者在遇到没有保险的车辆时,能至少对受到的伤害有一些最低成的弥补。




在加州,一个车辆法律规定的最低的人身伤害(Bodily Injury or death)是$15,000每一个人在每一起事故中。如果有多人受伤或死亡,每一起事故的对人身伤害的最低保额应当是$30,000。也就是说,如果有两个及以上的人受伤,这些车祸受害者需要一起使用这个$30,000的额度。对于造成财产的伤害,每辆车被强制$5,000的保额。




无保险车祸险(UM/UIM)是必须的吗?

与大家常常理解的不同,在加州的法律里,无保险车祸险(UM/UIM)其实是默认存在的。这里需要着重强调一下,与上面所提到的$15,000/$30,000的强制保险不同,无保险车祸险是可以在双方书面同意(written agreement)的情况下免除(waive)掉的。之所以大家常常会觉得只有$15,000/$30,000这一种的强制保险,是因为这一种保险是不能通过双方同意来免除掉的。




更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即保险公司和受保人,如果要通过书面同意来免除无保险车祸险,法条里对于相应的书面文字是有强行规定的。Cal. Ins. Code, §11580.2, subd. (a)(2). 理论上来说,如果双方没有按照规定的书面文字来免除无保险车祸险,那么无保险车祸险是默认存在的。这一点,因为每个驾驶人的保险合约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现实很多情况是,被保人是有签署免除无保险车祸险的,然而自己并没有意识到签署的内容。




车祸受害者自己的无保险车祸险(UM/UIM)保额最多能赔付多少呢?

简单来说,车祸受害者自己的无保险车祸险赔付的上限,是自己无保险车祸险额度上限,减去肇事者保险赔付的金额部分。Ins. Code §11580.2, subd. (p)(4).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车祸受害者自己的保险公司并不会自动赔偿所有的无保险车祸险额度。车祸受害者自己的保险公司是可以通过肇事者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来报销(offset)部分无保险车祸险的。




从车祸受害者自身的保险公司角度来看,他们是不愿意支付无保险车祸险赔偿的,从而变相压低车祸受害者自己受到的损失或者提高车祸受害者自己的过失。在这点上,车祸受害者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肇事者没有足够的保险来支付相应的损失,一方面车祸受害者自己的保险公司又故意减少无保险车祸险的赔偿额度。明明车祸受害者自己是无辜的受害者,却被夹在中间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当然,一个好的人身伤害律师可以帮助车祸受害者进行实际分析情况,来达到一个最优解。




如果遇到了肇事逃逸的情况该怎么面对呢?

在加州法条里,如果需要通过无保险车祸险来赔偿车祸受害者的损失,肇事逃逸(hit and run)是一种有着特殊规定的特殊情况。肇事逃逸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肇事者在发生车祸后立马逃逸,导致车祸受害者无法找到(Identify)肇事者的身份。加州法条规定,为了能够获得赔偿,车祸受害者需要(1)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report),(2)并在3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报损失,并且(3)证明身体伤害是源自于(arisen from)逃逸车辆和车祸受害者自己的车辆之间的物理碰撞(physical contact). Cal. Ins. Code, Subd. (b).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读者的是,如果没能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局报告的话,是不会构成不利(prejudice)的证据的。Cal. State Auto. Asso. v. Blanford, 4 Cal. App. 3d 186. 保险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来存在不利的影响。然而车祸受害者也可以提供证据来反驳(rebut)保险公司的证据。同样的,如果30天内不通知保险公司的话,这种拖延是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如果你没有购买无保险车祸险还能继续追责吗?

可能读者会遇到,肇事者没有车辆保险,自己又没有购买无保险车祸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车祸受害者依然可以继续向肇事者追责来获得赔偿。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没有购买车辆保险的肇事者很可能是很贫困的,或者是游走在破产的边缘。虽然诉讼会胜诉,因为肇事者可能身无分文,车祸受害者依然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里需要提醒读者,肇事者是否真的身无分文,是可以进行深入调查再确定的。也就是说,一个经验丰富的人身伤害律师,可以通过诉讼过程,或者其他调查方式,来挖掘出可能藏在肇事者背后的资产。一旦有可以确定的资产,车祸受害者胜诉后就很可能获得对应的赔偿。




结语

虽然给车辆买保险已经成了许多人的常识,但是在实际车祸案例中没有买保险的车辆比比皆是。加州本身车辆基数就很大,无保险车辆的数量更是不可忽略。上面介绍的内容,仅仅是比较粗浅的法条介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的车祸情况,处理起来会有着根本性的差异。所以,希望大家在了解了这些基本的法律后,还是应该和自己的律师进行沟通,来形成一个正确的获取赔偿的策略和目标。 查看全部
在加州,虽然法律对车辆保险有强制规定,但是依然有许多车辆没有保险(Uninsured Motorist)还在路上行驶。同时,还有一些保额不足的车辆(Underinsured Motorist)跟没有保险的车辆一样需要注意。一旦发生了车祸,遇到这种保额不足的车辆可能会导致你需要向你自身的保险公司追回部分损失。更不用说另外一种比较糟糕的情况是遇到了肇事逃逸(hit and run)。车祸后连肇事者是谁都不知道。在实际案例中,上面介绍的情况其实是时常发生的。本文就上述情况,介绍一些常用的法律和概念,方便读者有一些初略的了解。




加州强制的车辆保险是多少呢?

对于没有保险的车辆,加州Uninsured Motorist Act (Ins. Code, §§11580.2-11580.5)的立法就是为了保护车祸受害者在遇到没有保险的车辆时,能至少对受到的伤害有一些最低成的弥补。




在加州,一个车辆法律规定的最低的人身伤害(Bodily Injury or death)是$15,000每一个人在每一起事故中。如果有多人受伤或死亡,每一起事故的对人身伤害的最低保额应当是$30,000。也就是说,如果有两个及以上的人受伤,这些车祸受害者需要一起使用这个$30,000的额度。对于造成财产的伤害,每辆车被强制$5,000的保额。




无保险车祸险(UM/UIM)是必须的吗?

与大家常常理解的不同,在加州的法律里,无保险车祸险(UM/UIM)其实是默认存在的。这里需要着重强调一下,与上面所提到的$15,000/$30,000的强制保险不同,无保险车祸险是可以在双方书面同意(written agreement)的情况下免除(waive)掉的。之所以大家常常会觉得只有$15,000/$30,000这一种的强制保险,是因为这一种保险是不能通过双方同意来免除掉的。




更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即保险公司和受保人,如果要通过书面同意来免除无保险车祸险,法条里对于相应的书面文字是有强行规定的。Cal. Ins. Code, §11580.2, subd. (a)(2). 理论上来说,如果双方没有按照规定的书面文字来免除无保险车祸险,那么无保险车祸险是默认存在的。这一点,因为每个驾驶人的保险合约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现实很多情况是,被保人是有签署免除无保险车祸险的,然而自己并没有意识到签署的内容。




车祸受害者自己的无保险车祸险(UM/UIM)保额最多能赔付多少呢?

简单来说,车祸受害者自己的无保险车祸险赔付的上限,是自己无保险车祸险额度上限,减去肇事者保险赔付的金额部分。Ins. Code §11580.2, subd. (p)(4).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车祸受害者自己的保险公司并不会自动赔偿所有的无保险车祸险额度。车祸受害者自己的保险公司是可以通过肇事者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来报销(offset)部分无保险车祸险的。




从车祸受害者自身的保险公司角度来看,他们是不愿意支付无保险车祸险赔偿的,从而变相压低车祸受害者自己受到的损失或者提高车祸受害者自己的过失。在这点上,车祸受害者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肇事者没有足够的保险来支付相应的损失,一方面车祸受害者自己的保险公司又故意减少无保险车祸险的赔偿额度。明明车祸受害者自己是无辜的受害者,却被夹在中间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当然,一个好的人身伤害律师可以帮助车祸受害者进行实际分析情况,来达到一个最优解。




如果遇到了肇事逃逸的情况该怎么面对呢?

在加州法条里,如果需要通过无保险车祸险来赔偿车祸受害者的损失,肇事逃逸(hit and run)是一种有着特殊规定的特殊情况。肇事逃逸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肇事者在发生车祸后立马逃逸,导致车祸受害者无法找到(Identify)肇事者的身份。加州法条规定,为了能够获得赔偿,车祸受害者需要(1)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report),(2)并在3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报损失,并且(3)证明身体伤害是源自于(arisen from)逃逸车辆和车祸受害者自己的车辆之间的物理碰撞(physical contact). Cal. Ins. Code, Subd. (b).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读者的是,如果没能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局报告的话,是不会构成不利(prejudice)的证据的。Cal. State Auto. Asso. v. Blanford, 4 Cal. App. 3d 186. 保险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来存在不利的影响。然而车祸受害者也可以提供证据来反驳(rebut)保险公司的证据。同样的,如果30天内不通知保险公司的话,这种拖延是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如果你没有购买无保险车祸险还能继续追责吗?

可能读者会遇到,肇事者没有车辆保险,自己又没有购买无保险车祸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车祸受害者依然可以继续向肇事者追责来获得赔偿。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没有购买车辆保险的肇事者很可能是很贫困的,或者是游走在破产的边缘。虽然诉讼会胜诉,因为肇事者可能身无分文,车祸受害者依然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里需要提醒读者,肇事者是否真的身无分文,是可以进行深入调查再确定的。也就是说,一个经验丰富的人身伤害律师,可以通过诉讼过程,或者其他调查方式,来挖掘出可能藏在肇事者背后的资产。一旦有可以确定的资产,车祸受害者胜诉后就很可能获得对应的赔偿。




结语

虽然给车辆买保险已经成了许多人的常识,但是在实际车祸案例中没有买保险的车辆比比皆是。加州本身车辆基数就很大,无保险车辆的数量更是不可忽略。上面介绍的内容,仅仅是比较粗浅的法条介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同的车祸情况,处理起来会有着根本性的差异。所以,希望大家在了解了这些基本的法律后,还是应该和自己的律师进行沟通,来形成一个正确的获取赔偿的策略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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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加州出行在外,滑倒摔倒(Slip and Fall)了可以索赔吗?不动产拥有者最基本的责任是什么呢?

经验分享rubyytr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31 次浏览 • 2024-07-02 15:41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出行在外,无论是购物用餐,还是健身娱乐,是用的都是他人商业或者公共的土地和建筑。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加州法律对于这些商业或者公共的场地使用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安全要求。本文就在外出行滑倒摔受伤的情况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希望读者对自己的权益有一些简单的了解。

滑倒摔倒相关基本法律条款

    对于滑倒摔倒索赔的相关法律,主要是California Civil Code §1714(a). Cal Civ. Code §1714(a)主要是规定了不动产拥有者,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不当管理,都需要对发生在不动产上的人身伤害负责任,除非受伤的人是自己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Cal Civ. Code §1714(a). 笼统的来说,如果一个人在别人的不动产上由于管理者的疏忽或者管理不当而滑倒摔倒,不动产的拥有者都可能需要对相应的人身伤害负责。

    除此之外,与滑倒摔倒最关键的判案是Rowland v. Christian。这个判案不再仅仅遵循普通法(common law)里面把受伤的人分成三种不同的情况:Invitee, Licensee, 和Trespasser来判定不动产拥有者是否有责任,而是用一种多因素(factors)的综合考虑方式来决定不动产拥有者是否有责任。Rowland v. Christian, 69 Cal. 2d 108. (1968). 换句话说,之前普通法里认为不动产拥有者(possessor)对非法闯入者(trespasser)负有的责任非常少,而Rowland案扩大了不动产拥有者的对此类人的责任。Id.

不动产拥有者最基本的责任是什么呢?

    首先,为了避免歧义,这里的不动产拥有者(possessor)指的是对于不动产的控制人,并非产权上的拥有者。也就是说,这个不动产控制人可能是一个租客或者是一个地产管理公司。需要注意,本文讨论的责任可能同时存在于实际产权拥有者,租客和地产管理公司之间。为了方便下面的讨论和英文的翻译问题,本文就统一将这些不动产的控制人称作不动产拥有者。

    类似于过失责任(negligence),不动产拥有者的所要负的责任笼统来说,就是需要用合理注意(reasonable care/ordinary care)来保持场地(premises)的安全和给予潜在危险(latent dangers)的警告。Shanley v. American Olive Co., 185 Cal. 552. 具体来说,这里的合理注意责任同时包含了拥有者定期检查和巡视场地的安全,并且修复拥有者已知的危险和缺陷。

    虽然上面很笼统的介绍了不动产拥有者所负有的责任,但是具体责任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为了方便读者有个大致的理解,下面就在不同地面情况上滑倒摔倒做个简单的责任分析。其中包括了发生在普通地板,地毯,和楼梯上的滑倒摔倒。

普通地板滑倒摔倒

    无论是在购物中心还是学校,无论是在医院还是健身房,平整光滑的地板是最常见的。也是因为这样地板如此常见,如果不动产拥有者或者经营者没有尽到自己的合理注意责任,滑倒摔倒的事件频繁发生。

    对于普通地板,不动产拥有者或者运营者有责任保持地板干燥。Tuttle v. Crawford, 8 Cal. 2d 126. 也就是说如果有水,或者油这种减少摩擦力的东西在地方,不动产拥有者或者运营者需要定期检查并且清理,以防顾客滑倒。换句话说,地板应该没有其他物质(free from foreign substance)在地板上影响走动的安全。Ahern v. S.H. Kress & Co., 97 Cal.App.2d 691. 因为不同场所对于地面平整干燥的要求不一致,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下的一般预期的情况来判断。比如说,在有些情况下,仅仅在地板上打蜡也可能算作不动产拥有者的过失责任。Cagle v. Bakersfield Med. Group, 110 Cal.App.2d 77.

地毯滑倒摔倒

    对于地毯来说,滑倒摔倒的情况就直接取决于地毯的安全性。如果地毯是不合理的松动(unreasonably loose)导致了滑倒摔倒,那么不动产拥有者是负有过失责任。Sharpless v. Pantages, 178 Cal. 122. 更广泛的来说,只要地毯不安全,就存在过失责任。比如说,在Blumberg v. M.&T., Inc.案件中,一位女士的高跟鞋后跟卡在了地毯中,导致女士受伤。Blumberg v. M.&T., Inc., 34 Cal. 2d 226. 法院解释道,只要不动产拥有者合理地检查和维护地毯就会发现,他们的地毯会很可能卡住类似于高跟鞋后跟的物体,所以不动产拥有者有责任清除这种可预期的,由地毯造成的摔倒。Id.

楼梯滑倒摔倒

    因为楼梯是离开地板拥有一定高度的,一旦楼梯有缺陷或者发生故障,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所以笼统的来说,如果楼梯存在危险或者缺陷,那么不动产拥有者是需要造成的人身伤害负责的。具体举例来说,特别滑的楼梯肯定是在不合理危险的范畴内。Donohue v. San Francisco Hous. Auth., 16 Cal.App.4th 658. 在Donohue案件中,湿滑的水泥楼梯上,没有防滑条(skid-resistant treads)也算是存在危险或者缺陷的一种。Id. 同样的,有些情况下,楼梯的扶手如果有缺陷导致使用者滑倒摔倒受伤,那么不动产拥有者需要对所受的伤害进行赔偿。Trainor v. Maus, 126 Cal. App.2d 295. 当照明(lighting)不足时,顾客使用楼梯导致没有踩稳而滑倒受伤,不动产拥有者需要为人身伤害负责。Ralph v. Clifton’s Brookdale, Inc., 85 Cal.App.2d 574. 再比如,当楼梯之间的距离不一致,而导致使用者踏空而受伤的情况,不动产拥有者也同样负有责任。

结语

    滑倒摔倒其实是物业责任(premises liability)里面的一小环。不同的商业场地导致物业间的租赁关系,管理范围等都大不相同。比如在飞机上摔倒,在足球场摔倒,在医院摔倒,或者在电影院摔倒都有着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场地安全。同时在不同场地,大家使用的方式和可预期的受伤情况也不一致。所以,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只是希望读者受伤后,能意识到自己是有权利向不动产拥有者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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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在外,无论是购物用餐,还是健身娱乐,是用的都是他人商业或者公共的土地和建筑。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加州法律对于这些商业或者公共的场地使用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安全要求。本文就在外出行滑倒摔受伤的情况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希望读者对自己的权益有一些简单的了解。

滑倒摔倒相关基本法律条款

    对于滑倒摔倒索赔的相关法律,主要是California Civil Code §1714(a). Cal Civ. Code §1714(a)主要是规定了不动产拥有者,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不当管理,都需要对发生在不动产上的人身伤害负责任,除非受伤的人是自己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Cal Civ. Code §1714(a). 笼统的来说,如果一个人在别人的不动产上由于管理者的疏忽或者管理不当而滑倒摔倒,不动产的拥有者都可能需要对相应的人身伤害负责。

    除此之外,与滑倒摔倒最关键的判案是Rowland v. Christian。这个判案不再仅仅遵循普通法(common law)里面把受伤的人分成三种不同的情况:Invitee, Licensee, 和Trespasser来判定不动产拥有者是否有责任,而是用一种多因素(factors)的综合考虑方式来决定不动产拥有者是否有责任。Rowland v. Christian, 69 Cal. 2d 108. (1968). 换句话说,之前普通法里认为不动产拥有者(possessor)对非法闯入者(trespasser)负有的责任非常少,而Rowland案扩大了不动产拥有者的对此类人的责任。Id.

不动产拥有者最基本的责任是什么呢

    首先,为了避免歧义,这里的不动产拥有者(possessor)指的是对于不动产的控制人,并非产权上的拥有者。也就是说,这个不动产控制人可能是一个租客或者是一个地产管理公司。需要注意,本文讨论的责任可能同时存在于实际产权拥有者,租客和地产管理公司之间。为了方便下面的讨论和英文的翻译问题,本文就统一将这些不动产的控制人称作不动产拥有者。

    类似于过失责任(negligence),不动产拥有者的所要负的责任笼统来说,就是需要用合理注意(reasonable care/ordinary care)来保持场地(premises)的安全和给予潜在危险(latent dangers)的警告。Shanley v. American Olive Co., 185 Cal. 552. 具体来说,这里的合理注意责任同时包含了拥有者定期检查和巡视场地的安全,并且修复拥有者已知的危险和缺陷。

    虽然上面很笼统的介绍了不动产拥有者所负有的责任,但是具体责任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为了方便读者有个大致的理解,下面就在不同地面情况上滑倒摔倒做个简单的责任分析。其中包括了发生在普通地板,地毯,和楼梯上的滑倒摔倒。

普通地板滑倒摔倒

    无论是在购物中心还是学校,无论是在医院还是健身房,平整光滑的地板是最常见的。也是因为这样地板如此常见,如果不动产拥有者或者经营者没有尽到自己的合理注意责任,滑倒摔倒的事件频繁发生。

    对于普通地板,不动产拥有者或者运营者有责任保持地板干燥。Tuttle v. Crawford, 8 Cal. 2d 126. 也就是说如果有水,或者油这种减少摩擦力的东西在地方,不动产拥有者或者运营者需要定期检查并且清理,以防顾客滑倒。换句话说,地板应该没有其他物质(free from foreign substance)在地板上影响走动的安全。Ahern v. S.H. Kress & Co., 97 Cal.App.2d 691. 因为不同场所对于地面平整干燥的要求不一致,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下的一般预期的情况来判断。比如说,在有些情况下,仅仅在地板上打蜡也可能算作不动产拥有者的过失责任。Cagle v. Bakersfield Med. Group, 110 Cal.App.2d 77.

地毯滑倒摔倒

    对于地毯来说,滑倒摔倒的情况就直接取决于地毯的安全性。如果地毯是不合理的松动(unreasonably loose)导致了滑倒摔倒,那么不动产拥有者是负有过失责任。Sharpless v. Pantages, 178 Cal. 122. 更广泛的来说,只要地毯不安全,就存在过失责任。比如说,在Blumberg v. M.&T., Inc.案件中,一位女士的高跟鞋后跟卡在了地毯中,导致女士受伤。Blumberg v. M.&T., Inc., 34 Cal. 2d 226. 法院解释道,只要不动产拥有者合理地检查和维护地毯就会发现,他们的地毯会很可能卡住类似于高跟鞋后跟的物体,所以不动产拥有者有责任清除这种可预期的,由地毯造成的摔倒。Id.

楼梯滑倒摔倒

    因为楼梯是离开地板拥有一定高度的,一旦楼梯有缺陷或者发生故障,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所以笼统的来说,如果楼梯存在危险或者缺陷,那么不动产拥有者是需要造成的人身伤害负责的。具体举例来说,特别滑的楼梯肯定是在不合理危险的范畴内。Donohue v. San Francisco Hous. Auth., 16 Cal.App.4th 658. 在Donohue案件中,湿滑的水泥楼梯上,没有防滑条(skid-resistant treads)也算是存在危险或者缺陷的一种。Id. 同样的,有些情况下,楼梯的扶手如果有缺陷导致使用者滑倒摔倒受伤,那么不动产拥有者需要对所受的伤害进行赔偿。Trainor v. Maus, 126 Cal. App.2d 295. 当照明(lighting)不足时,顾客使用楼梯导致没有踩稳而滑倒受伤,不动产拥有者需要为人身伤害负责。Ralph v. Clifton’s Brookdale, Inc., 85 Cal.App.2d 574. 再比如,当楼梯之间的距离不一致,而导致使用者踏空而受伤的情况,不动产拥有者也同样负有责任。

结语

    滑倒摔倒其实是物业责任(premises liability)里面的一小环。不同的商业场地导致物业间的租赁关系,管理范围等都大不相同。比如在飞机上摔倒,在足球场摔倒,在医院摔倒,或者在电影院摔倒都有着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场地安全。同时在不同场地,大家使用的方式和可预期的受伤情况也不一致。所以,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只是希望读者受伤后,能意识到自己是有权利向不动产拥有者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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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加州工伤赔偿与人身伤害赔偿之间的区别,是否可能工伤和人身伤害同时存在?员工可以告雇主人身伤害吗?

招聘rubyytr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30 次浏览 • 2024-07-02 15:40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看到这篇文章的题目,读者可能会觉得疑惑,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工伤(worker compensation)不也是一种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吗?在实际案件中,工伤和人身伤害本身是息息相关,却又在诉讼和赔付逻辑上又大相径庭。为了让读者对工伤和人身伤害之间的关系有个简单的认识,本文主要写工伤和人身伤害之间的不同和相同之处。




索赔对象的不同

    工伤(worker compensation)的字面意思就明了地解释了,员工因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然而,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在法律行业特别指的是,无论在工作或非工作过程中,受害者向那些非雇主的第三方过错人(third party)索赔的过程。也可以简单理解,工伤和人身伤害本身是互补的存在。工伤索赔的条件也比较苛刻,所受的伤需要跟工作相关,同时也锁定雇主进行赔偿。人身伤害索赔比较宽泛,任何非雇主造成的伤害,都能成为索赔对象。这里需要注意提醒读者的是,在任何一起受伤事件里,工伤和人身伤害可能同时存在。工伤和人身伤害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




对于是否存在错误(fault)要求不同

    在工伤里,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无论受伤的原因是意外还是故意,无论导致受伤的错误存在还是不存在,工伤保险都会赔付员工受到的伤害。也就是说,是否存在错误(fault)不会影响工伤赔付。也可理解为,只要你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你就可以获得赔付。

    然而,在人身伤害案件里,他人的过错就是必须要存在且被证明的。无论他人是过失还是故意造成伤害,必须存在一个原因导致了受伤。比如说,开车没有注意安全,不动产拥有者没有提供应有的安全措施,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犯错,或者有人故意殴打受害者导致受伤。如果没有什么人的过错,那么所受的伤害就很难得到赔偿,除非有购买特殊的保险。




伤害(damage)赔偿类别上的差异

    在工伤赔偿中,赔偿类型比较局限于医疗费赔偿,部分工资的赔偿,职业康复赔偿,以及残疾赔偿。

    然而在人身伤害中的赔偿类型就涵盖的比较广,其中常见包括,且不仅限于工资赔偿,工作能力丢失赔偿,医疗费,未来医疗费,所受痛苦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其中最需要提出来的,是所受痛苦赔偿(pain and suffering)是工伤与人身伤害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工伤并不会赔付这部分,然而所受痛苦赔偿其实是赔偿额非常大的。有些伤害没法通过医疗手段治疗康复,或者这种病痛是长期慢性的,受害者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每天不断受到折磨而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医疗费明面上并不是个巨额数字,但是这种微小慢性的病痛可以获得一个可观的赔偿。

    这里需要特别理清一下。虽然医疗费可以跟医生商量来降低,但是理论上医疗费的赔偿并不算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赔偿。因为当医疗费赔偿用来支付当前积欠的医疗费后,受害者手里的赔偿就会所剩无几。然而,这种所受折磨赔偿却是扎扎实实拿到受害者手里的赔偿。这笔赔偿不会需要用来支付任何积欠的医疗费。也就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对于所受伤害的赔偿。




那么员工可以告雇主人身伤害吗?

    关于受伤员工是否可以通过人身伤害来民事起诉雇主,答案没法通过一句话来概括。理论上来说,加州劳工法Labor Code 3600规定了,满足法条里的10个条件下,受伤雇员必须通过劳工保险获得赔偿,不能通过人身伤害来起诉雇主。然而,加州法律对于这里民事起诉的限制提供了多种例外情况。常见的例外包括,雇主故意造成雇员受伤,雇主没有购买工伤保险,雇主利用欺诈不进行劳工赔偿,或者上面提到的10个条件中有不满足的情况。换句话说,员工还是有很多种可能性和途径通过人身伤害来起诉雇主的。然而,实际案件中,大部分情况员工都被限制,不能通过人身伤害起诉雇主。




是否可能工伤和人身伤害同时存在?

    答案是肯定的。就如前面所说,工伤和人身伤害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我用一个例子来帮助读者理解。当一个员工的工作是递送文件或者货物时,员工在工作中遭遇了车祸并且受伤。这个时候,员工受伤肯定是在工伤赔偿的范围内。并且,员工可以以人身伤害的角度起诉肇事司机。虽然表面上,受伤员工获得了两次补偿,但是这里并不违反法律中二次补偿的限制。再比如,一个修机器的员工在其他客户公司里去修机器,因为滑倒等原因而受伤。这名受伤的员工不仅可以申报工伤赔偿,也可以从人身伤害的角度来起诉这个客户公司。希望以上两个例子可以帮助读者很好的理解什么情况下工伤和人身伤害可以共存。




结语

    工伤和人身伤害之间的区别不仅仅是我以上提到的部分。更重要的是,怎么区分所受的伤害是工伤还是人身伤害的范畴是需要大量的经验的。如何制定索赔方案也是需要实际情况分析才能确定。希望读者能跟自己的律师进行及时交流,避免耽误工伤和人身伤害的赔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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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篇文章的题目,读者可能会觉得疑惑,从字面意义上来看,工伤(worker compensation)不也是一种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吗?在实际案件中,工伤和人身伤害本身是息息相关,却又在诉讼和赔付逻辑上又大相径庭。为了让读者对工伤和人身伤害之间的关系有个简单的认识,本文主要写工伤和人身伤害之间的不同和相同之处。




索赔对象的不同

    工伤(worker compensation)的字面意思就明了地解释了,员工因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向雇主提出工伤赔偿。然而,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在法律行业特别指的是,无论在工作或非工作过程中,受害者向那些非雇主的第三方过错人(third party)索赔的过程。也可以简单理解,工伤和人身伤害本身是互补的存在。工伤索赔的条件也比较苛刻,所受的伤需要跟工作相关,同时也锁定雇主进行赔偿。人身伤害索赔比较宽泛,任何非雇主造成的伤害,都能成为索赔对象。这里需要注意提醒读者的是,在任何一起受伤事件里,工伤和人身伤害可能同时存在。工伤和人身伤害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




对于是否存在错误(fault)要求不同

    在工伤里,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无论受伤的原因是意外还是故意,无论导致受伤的错误存在还是不存在,工伤保险都会赔付员工受到的伤害。也就是说,是否存在错误(fault)不会影响工伤赔付。也可理解为,只要你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你就可以获得赔付。

    然而,在人身伤害案件里,他人的过错就是必须要存在且被证明的。无论他人是过失还是故意造成伤害,必须存在一个原因导致了受伤。比如说,开车没有注意安全,不动产拥有者没有提供应有的安全措施,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犯错,或者有人故意殴打受害者导致受伤。如果没有什么人的过错,那么所受的伤害就很难得到赔偿,除非有购买特殊的保险。




伤害(damage)赔偿类别上的差异

    在工伤赔偿中,赔偿类型比较局限于医疗费赔偿,部分工资的赔偿,职业康复赔偿,以及残疾赔偿。

    然而在人身伤害中的赔偿类型就涵盖的比较广,其中常见包括,且不仅限于工资赔偿,工作能力丢失赔偿,医疗费,未来医疗费,所受痛苦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其中最需要提出来的,是所受痛苦赔偿(pain and suffering)是工伤与人身伤害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工伤并不会赔付这部分,然而所受痛苦赔偿其实是赔偿额非常大的。有些伤害没法通过医疗手段治疗康复,或者这种病痛是长期慢性的,受害者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每天不断受到折磨而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医疗费明面上并不是个巨额数字,但是这种微小慢性的病痛可以获得一个可观的赔偿。

    这里需要特别理清一下。虽然医疗费可以跟医生商量来降低,但是理论上医疗费的赔偿并不算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赔偿。因为当医疗费赔偿用来支付当前积欠的医疗费后,受害者手里的赔偿就会所剩无几。然而,这种所受折磨赔偿却是扎扎实实拿到受害者手里的赔偿。这笔赔偿不会需要用来支付任何积欠的医疗费。也就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对于所受伤害的赔偿。




那么员工可以告雇主人身伤害吗?

    关于受伤员工是否可以通过人身伤害来民事起诉雇主,答案没法通过一句话来概括。理论上来说,加州劳工法Labor Code 3600规定了,满足法条里的10个条件下,受伤雇员必须通过劳工保险获得赔偿,不能通过人身伤害来起诉雇主。然而,加州法律对于这里民事起诉的限制提供了多种例外情况。常见的例外包括,雇主故意造成雇员受伤,雇主没有购买工伤保险,雇主利用欺诈不进行劳工赔偿,或者上面提到的10个条件中有不满足的情况。换句话说,员工还是有很多种可能性和途径通过人身伤害来起诉雇主的。然而,实际案件中,大部分情况员工都被限制,不能通过人身伤害起诉雇主。




是否可能工伤和人身伤害同时存在?

    答案是肯定的。就如前面所说,工伤和人身伤害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我用一个例子来帮助读者理解。当一个员工的工作是递送文件或者货物时,员工在工作中遭遇了车祸并且受伤。这个时候,员工受伤肯定是在工伤赔偿的范围内。并且,员工可以以人身伤害的角度起诉肇事司机。虽然表面上,受伤员工获得了两次补偿,但是这里并不违反法律中二次补偿的限制。再比如,一个修机器的员工在其他客户公司里去修机器,因为滑倒等原因而受伤。这名受伤的员工不仅可以申报工伤赔偿,也可以从人身伤害的角度来起诉这个客户公司。希望以上两个例子可以帮助读者很好的理解什么情况下工伤和人身伤害可以共存。




结语

    工伤和人身伤害之间的区别不仅仅是我以上提到的部分。更重要的是,怎么区分所受的伤害是工伤还是人身伤害的范畴是需要大量的经验的。如何制定索赔方案也是需要实际情况分析才能确定。希望读者能跟自己的律师进行及时交流,避免耽误工伤和人身伤害的赔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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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房屋装修中的施工方保险有哪些?

经验分享rubyytr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24 次浏览 • 2024-07-02 15:38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房屋的整修改造对每一个房子主人来说都是一件欣喜的事情。也正是因为对房屋改造需要投资大量心力劳力,每个屋主都对房屋整修改造有着极高的期待。然而,因为房屋改造涉及多种方面的施工,很大可能在施工工程中会有纰漏和错误。一旦发生施工纠纷,除了跟施工方(contractor)直接沟通外,最容易也是最直接的索赔方式,就是向施工方的保险申报赔偿。因为很多屋主不太了解施工方保险的类型和范围,本文就简单的几种常见类型进行介绍,希望能帮助到读者有些简单的了解。
第三方(third party)保险与第一方(first party)保险    施工过程涉及各种不同的参与方。除屋主以外,施工还可能涉及设计师,监工,总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中介。这里面每个参与方(participant)都可以自行购买相关的保险。通常,屋主进行索赔时声报的保险都是第三方保险。第三方保险可以理解为,施工方在整个施工过程,或者施工完成后造成的他人(third parties)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然而第一方保险是指,在施工或者运输过程中,施工方自己的器材,材料,设备等资产的损失相关的保险。所以,从名字可以看出,第一方是保护施工方自己的资产,而第三方是保护非施工方的第三方受到的损失。

    为了方便读者阅读,本文的讨论范围限制在第三方保险范围。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每个保险合同都有涵盖范围,承保范围的不同,以及条款定义的不同。所以说,如果要确定具体的保险的内容和范围,读者需要根据实际的保险合同来分析。本文下面讨论的仅只是常见行业标准版本。商业一般责任保险(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Policy)    商业一般责任保险在房屋施工案例中最常见的保险。这种保险通常包含了由施工造成的第三方他人的身体伤害以及财产损失。商业一般责任保险有时候会是单独存在,有时候是作为一个更大更广的商业责任保险的一部分。

    首先,没有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要买商业一般保险才能进行商业活动。但是,在房屋升级装修(home improvement)的情况下,加州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在签署合同时,需要告知屋主,自己作为承包商是否有商业一般责任保险. Cal. Business & Professions Code, 7159(e). 所以屋主在签署合同时,是有权了解和知晓承包商是否有商业一般保险的。

    商业一般责任保险虽然被称为“一般(general)”保险,它其实主要是为了应对四种施工相关发生的危害: 场地危害(premises hazard),运行危害(operation hazard),产品危害(product hazard),以及项目完成后危害(completed operations hazard)。比较典型的来说,场地危害常发生的是在施工方自己拥有的场地里发生的滑倒摔倒事件。运行危害可以简单理解为在施工场地,也就是屋主家里发生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危害指的是由施工方生产运输的产品造成的伤害。项目完成后危害是在房屋整修维护完成后,施工中所遗留的施工缺陷或者问题。

    这里特别需要读者注意,商业一般责任保险里对于赔偿的条件的定义是极其重要的,需要读者仔细分辨。因为在实际案例中,就常遇到身体伤害的保险并不包含精神损失,财产赔偿(property damage)不包括施工本身的做工缺陷,或者分包商(subcontractors)造成的损失不赔偿等。专业人士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从名字表面上可以看出来,这种保险是专门提供给有专业资格的人的,比如说建筑师或者建筑师等等。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个专业人士责任保险其实可以提供给很广泛的工作类型,比如说,工程测量人员,工程管理人员,或者水电工等等。因为施工的复杂并且需要各种专业人士参与,无论是总承包商,还是分包商都很有可能带有专业人士责任保险。

    与商业一般责任保险不同,专业人士责任保险是为了防范专业人员犯错误或者疏漏(errors and omissions)造成的损失。为了防止读者误解,专业人士责任保险虽然会赔偿专业人士施工中产生的过失错误(negligence),但是这个保险并不会赔偿施工结果担保(warranty)。也就是说,保险仅仅是保证专业人士施工达到了最低施工专业人员标准,而非保证专业人士达到理想施工程度或者施工结果。

    那么如果想追究施工方没有达到合同里的施工结果担保(warranty),屋主应该考虑正常的合同违约(breach of contract)而不是保险理赔。其他可能相关第三方保险    虽然其他保险与屋主关系不大,本文有必要提及一下,作为承包商或者施工方,除了以上介绍的保险,通常还会有汽车保险(auto insurance)以及工伤保险(worker compensation insurance)。这两种比较常见于被施工车辆追尾或者在施工劳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因为上述两种不是本文重点,有机会我在未来的文章里更详细的介绍这两种保险。结语    正因为房屋装修本身的复杂性,对于每一个屋主来说房屋整修都是一件大事。现实中房屋装修出现纠纷的情况并不少。特别是在和小型承包商进行合作时,如果遇到缺少保险的情况或者保险很局限的情况,屋主索赔的过程会困难重重。在没有个人保证(personal surety)的情况下,小型承包商很可能直接破产了事。这里需要反复提醒读者,就算在有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中规定的范围和定义都需要仔细地琢磨和了解。 查看全部

 房屋的整修改造对每一个房子主人来说都是一件欣喜的事情。也正是因为对房屋改造需要投资大量心力劳力,每个屋主都对房屋整修改造有着极高的期待。然而,因为房屋改造涉及多种方面的施工,很大可能在施工工程中会有纰漏和错误。一旦发生施工纠纷,除了跟施工方(contractor)直接沟通外,最容易也是最直接的索赔方式,就是向施工方的保险申报赔偿。因为很多屋主不太了解施工方保险的类型和范围,本文就简单的几种常见类型进行介绍,希望能帮助到读者有些简单的了解。
第三方(third party)保险与第一方(first party)保险    施工过程涉及各种不同的参与方。除屋主以外,施工还可能涉及设计师,监工,总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中介。这里面每个参与方(participant)都可以自行购买相关的保险。通常,屋主进行索赔时声报的保险都是第三方保险。第三方保险可以理解为,施工方在整个施工过程,或者施工完成后造成的他人(third parties)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然而第一方保险是指,在施工或者运输过程中,施工方自己的器材,材料,设备等资产的损失相关的保险。所以,从名字可以看出,第一方是保护施工方自己的资产,而第三方是保护非施工方的第三方受到的损失。

    为了方便读者阅读,本文的讨论范围限制在第三方保险范围。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每个保险合同都有涵盖范围,承保范围的不同,以及条款定义的不同。所以说,如果要确定具体的保险的内容和范围,读者需要根据实际的保险合同来分析。本文下面讨论的仅只是常见行业标准版本。商业一般责任保险(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Policy)    商业一般责任保险在房屋施工案例中最常见的保险。这种保险通常包含了由施工造成的第三方他人的身体伤害以及财产损失。商业一般责任保险有时候会是单独存在,有时候是作为一个更大更广的商业责任保险的一部分。

    首先,没有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要买商业一般保险才能进行商业活动。但是,在房屋升级装修(home improvement)的情况下,加州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在签署合同时,需要告知屋主,自己作为承包商是否有商业一般责任保险. Cal. Business & Professions Code, 7159(e). 所以屋主在签署合同时,是有权了解和知晓承包商是否有商业一般保险的。

    商业一般责任保险虽然被称为“一般(general)”保险,它其实主要是为了应对四种施工相关发生的危害: 场地危害(premises hazard),运行危害(operation hazard),产品危害(product hazard),以及项目完成后危害(completed operations hazard)。比较典型的来说,场地危害常发生的是在施工方自己拥有的场地里发生的滑倒摔倒事件。运行危害可以简单理解为在施工场地,也就是屋主家里发生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危害指的是由施工方生产运输的产品造成的伤害。项目完成后危害是在房屋整修维护完成后,施工中所遗留的施工缺陷或者问题。

    这里特别需要读者注意,商业一般责任保险里对于赔偿的条件的定义是极其重要的,需要读者仔细分辨。因为在实际案例中,就常遇到身体伤害的保险并不包含精神损失,财产赔偿(property damage)不包括施工本身的做工缺陷,或者分包商(subcontractors)造成的损失不赔偿等。专业人士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从名字表面上可以看出来,这种保险是专门提供给有专业资格的人的,比如说建筑师或者建筑师等等。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个专业人士责任保险其实可以提供给很广泛的工作类型,比如说,工程测量人员,工程管理人员,或者水电工等等。因为施工的复杂并且需要各种专业人士参与,无论是总承包商,还是分包商都很有可能带有专业人士责任保险。

    与商业一般责任保险不同,专业人士责任保险是为了防范专业人员犯错误或者疏漏(errors and omissions)造成的损失。为了防止读者误解,专业人士责任保险虽然会赔偿专业人士施工中产生的过失错误(negligence),但是这个保险并不会赔偿施工结果担保(warranty)。也就是说,保险仅仅是保证专业人士施工达到了最低施工专业人员标准,而非保证专业人士达到理想施工程度或者施工结果。

    那么如果想追究施工方没有达到合同里的施工结果担保(warranty),屋主应该考虑正常的合同违约(breach of contract)而不是保险理赔。其他可能相关第三方保险    虽然其他保险与屋主关系不大,本文有必要提及一下,作为承包商或者施工方,除了以上介绍的保险,通常还会有汽车保险(auto insurance)以及工伤保险(worker compensation insurance)。这两种比较常见于被施工车辆追尾或者在施工劳工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因为上述两种不是本文重点,有机会我在未来的文章里更详细的介绍这两种保险。结语    正因为房屋装修本身的复杂性,对于每一个屋主来说房屋整修都是一件大事。现实中房屋装修出现纠纷的情况并不少。特别是在和小型承包商进行合作时,如果遇到缺少保险的情况或者保险很局限的情况,屋主索赔的过程会困难重重。在没有个人保证(personal surety)的情况下,小型承包商很可能直接破产了事。这里需要反复提醒读者,就算在有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中规定的范围和定义都需要仔细地琢磨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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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受伤,有哪些常见的医疗过失行为?

经验分享rubyytr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23 次浏览 • 2024-07-02 15:37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人一生中难免会需要各种医疗帮助来与病魔抗争。因为加州有着各种医疗优势,很多华人都会前来加州寻求医疗帮助。无论是来加州养老还是培育下一代,寻医过程遇到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人无完人,医生也好,还是医护人员也好,难免会在治疗过程中犯错。虽然所有人都不愿意遇到医疗事故发生,但是每一个被医疗事故伤害的人都应该有权利获得相应赔偿。本文希望帮助读者对常见的医疗过失(Medical Malpractice)情况有个初步了解,以便防患于未然。

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

    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Medical Malpractice)在追责时间上的约束比其他类型的诉讼要求更严苛。根据Cal. Civ. Proc. 340.5的法律规定,笼统的来说, (1) 医疗事故中受伤后的三年内,或者 (2) 患者发现自己受到了医疗过失伤害的一年内,发起诉讼。如果上诉两种情况都存在,其中时效过期更快的为准。更重要的是,对于第二条中的发现的定义,包含了患者虽然表面上没发现,但是如果通过合理勤勉地检查就能发现自己受伤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患者明显感觉受到治疗后身体不正常,却没做任何后续检查,这个诉讼时效就已经开始计算了,因为在合理勤勉的情况下,患者一旦寻求更多的检查就会发现自己受伤的事实。因为对于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的要求特别严苛,如果读者对自己的诉讼时效有任何疑问,应当及时跟律师沟通,避免诉讼时效过期的情况。

常见医疗过失情况

    在大部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在诉讼逻辑中,所需要满足的过失条件跟普通人的过失要素是一样的。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和了解,本文只就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常见的责任有哪些进行列举。如果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达到这些医疗标准(standard of care),患者应当在了解情况后,尽早咨询律师。这里需要重点提醒,并不是医生没有达到这些标准就自然负有责任赔偿患者的损失。实际诉讼判定还需要更多的条件。这里列举的情况只是一个诉讼开头的条件而已。

    对于医生是否达到医疗标准可以考虑的方面因具体案件不同,但是普通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思考,患者和医生的关系是什么,医生的行为是否会产生可预期(foreseeable)的伤害,以及患者依赖医生的意见的程度是否合理。

    (a) 在Uriell v.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中,因为医院没有及时(timely)诊断出患者的乳癌(breast cancer)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在陪审团(Jury)认定下负有医疗过失责任。Uriell v.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34 Cal.App. 4th 735.

    (b) 在Ellinwood v. McCoy中,医生使用一种不合理的医疗检查方式和器材(Instrumentation),造成了病患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医生的行为负有医疗过失责任。Ellinwood v. McCoy, 8 Cal.App. 2d 590.

    (c) 在Davis v. Physician Assistant Bd.中,在医生助理没有医生执照的情况下,管理医生不合理地指派医生助理去做超过管理医生医学能力的抽脂医疗服务。医生需要对患者受到的人身伤害负有医疗过失责任。Davis. Physician Assistant Bd., 66 Cal.App. 5th 227. 医生助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过失错误可以连带医生在管理方面的过失责任。Lopez v. Ledesma, 12 Cal. 5th 848.

    (d) 在McCollum v. Barr案件中,医生治疗肩膀关节脱位的时候诊断错误,以及使用了错误的治疗程序,导致患者的肩膀受伤情况更加严重。医生被判定负有医疗过失责任。McCollum v. Barr, 38 Cal.App. 411.

    (e) 在Tresemer v. Barke案件中,当医生了解到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和危险,医生有责任去提醒警告患者可能相关的风险和危险并且获得患者的了解风险后的同意。Tresemer v. Barke, 86 Cal.App. 3d 656.

    (f) 在Landau v. Superior Court案件中,法院判决里提到,案件中的皮肤科医生在化验样本后,没有向患者提供后续(follow up)的跟进咨询并告知他们潜在的疾病问题,是严重的医疗过失。Laudau v. Superior Court, 81 Cal.App. 4th 191.

    以上列举的案例是不完整列表。其他可能的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因为篇幅有限,本文只简单列举一些大的类别,方便读者有个简单的了解。读者如有相关医疗过失疑问,应当及时和律师沟通。



    医疗事故在诉讼上需要考虑的细节远比上述的情况复杂,比如说医患关系是否依然存在,是否签有免责条款,甚至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紧急情况(emergency situations)。无论诉讼追责需要考虑的限制有多少,患者都不应该简单地忍让或者放弃追究责任。对于自身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患者都应该尽力的争取。早一些及时和律师沟通,能很大程度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阻碍。
  查看全部
 人一生中难免会需要各种医疗帮助来与病魔抗争。因为加州有着各种医疗优势,很多华人都会前来加州寻求医疗帮助。无论是来加州养老还是培育下一代,寻医过程遇到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人无完人,医生也好,还是医护人员也好,难免会在治疗过程中犯错。虽然所有人都不愿意遇到医疗事故发生,但是每一个被医疗事故伤害的人都应该有权利获得相应赔偿。本文希望帮助读者对常见的医疗过失(Medical Malpractice)情况有个初步了解,以便防患于未然。

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Statute of Limitation)

    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Medical Malpractice)在追责时间上的约束比其他类型的诉讼要求更严苛。根据Cal. Civ. Proc. 340.5的法律规定,笼统的来说, (1) 医疗事故中受伤后的三年内,或者 (2) 患者发现自己受到了医疗过失伤害的一年内,发起诉讼。如果上诉两种情况都存在,其中时效过期更快的为准。更重要的是,对于第二条中的发现的定义,包含了患者虽然表面上没发现,但是如果通过合理勤勉地检查就能发现自己受伤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患者明显感觉受到治疗后身体不正常,却没做任何后续检查,这个诉讼时效就已经开始计算了,因为在合理勤勉的情况下,患者一旦寻求更多的检查就会发现自己受伤的事实。因为对于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的要求特别严苛,如果读者对自己的诉讼时效有任何疑问,应当及时跟律师沟通,避免诉讼时效过期的情况。

常见医疗过失情况

    在大部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在诉讼逻辑中,所需要满足的过失条件跟普通人的过失要素是一样的。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和了解,本文只就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常见的责任有哪些进行列举。如果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达到这些医疗标准(standard of care),患者应当在了解情况后,尽早咨询律师。这里需要重点提醒,并不是医生没有达到这些标准就自然负有责任赔偿患者的损失。实际诉讼判定还需要更多的条件。这里列举的情况只是一个诉讼开头的条件而已。

    对于医生是否达到医疗标准可以考虑的方面因具体案件不同,但是普通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思考,患者和医生的关系是什么,医生的行为是否会产生可预期(foreseeable)的伤害,以及患者依赖医生的意见的程度是否合理。

    (a) 在Uriell v.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中,因为医院没有及时(timely)诊断出患者的乳癌(breast cancer)导致患者死亡,医院在陪审团(Jury)认定下负有医疗过失责任。Uriell v.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34 Cal.App. 4th 735.

    (b) 在Ellinwood v. McCoy中,医生使用一种不合理的医疗检查方式和器材(Instrumentation),造成了病患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理创伤。医生的行为负有医疗过失责任。Ellinwood v. McCoy, 8 Cal.App. 2d 590.

    (c) 在Davis v. Physician Assistant Bd.中,在医生助理没有医生执照的情况下,管理医生不合理地指派医生助理去做超过管理医生医学能力的抽脂医疗服务。医生需要对患者受到的人身伤害负有医疗过失责任。Davis. Physician Assistant Bd., 66 Cal.App. 5th 227. 医生助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造成的过失错误可以连带医生在管理方面的过失责任。Lopez v. Ledesma, 12 Cal. 5th 848.

    (d) 在McCollum v. Barr案件中,医生治疗肩膀关节脱位的时候诊断错误,以及使用了错误的治疗程序,导致患者的肩膀受伤情况更加严重。医生被判定负有医疗过失责任。McCollum v. Barr, 38 Cal.App. 411.

    (e) 在Tresemer v. Barke案件中,当医生了解到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和危险,医生有责任去提醒警告患者可能相关的风险和危险并且获得患者的了解风险后的同意。Tresemer v. Barke, 86 Cal.App. 3d 656.

    (f) 在Landau v. Superior Court案件中,法院判决里提到,案件中的皮肤科医生在化验样本后,没有向患者提供后续(follow up)的跟进咨询并告知他们潜在的疾病问题,是严重的医疗过失。Laudau v. Superior Court, 81 Cal.App. 4th 191.

    以上列举的案例是不完整列表。其他可能的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因为篇幅有限,本文只简单列举一些大的类别,方便读者有个简单的了解。读者如有相关医疗过失疑问,应当及时和律师沟通。



    医疗事故在诉讼上需要考虑的细节远比上述的情况复杂,比如说医患关系是否依然存在,是否签有免责条款,甚至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紧急情况(emergency situations)。无论诉讼追责需要考虑的限制有多少,患者都不应该简单地忍让或者放弃追究责任。对于自身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患者都应该尽力的争取。早一些及时和律师沟通,能很大程度避免不必要的诉讼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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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收集保存证据的通用思路 | 什么是证据的质量?

经验分享rubyytr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22 次浏览 • 2024-07-02 15:36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无论是前期的保险理赔还是提起正式诉讼,证据的质量对于赔偿额度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证据的多样性也造成了搜证过程的繁琐和冗长。因为证据对诉讼的巨大影响,本文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就人身伤害情况下,如何在事发当时和事发早期收集一些重要证据,提供一些基本思路。

什么是证据的质量?

证据的质量通常指的是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证据的质量通常体现在医生的医疗评估,医疗检查报告,事故相关专家报告,以及警察事件报告等方面。证据的质量是把双刃剑。如果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己方都会希望证据越是可信越是准确。反过来,如果是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己方会希望证据是不可行不准确的。

读者可能会不太能理解为什么医生评估以及专家评估出现有利和不利的情况。如果医生和专家都是受过专业训练并且被授予资格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评估应该比较一致才对。其实,简单来说,就像律师对法条的解读会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医生和其他专业人士对于身体伤害和事故推演都是有着巨大的理解差异。正因为这种理解差异,他们所写出的报告也会有天差地别的结论。

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医生对于受伤者当前恢复情况的判断。当前恢复情况的好坏直接涉及未来长期的医疗费用和疼痛赔偿。有的医生比较倾向于积极相信人的自我康复能力以及倾向于认为伤病对人的影响比较有限。这些医生的报告得出的结论就会降低伤者获得赔偿的额度。相对的,有的医生会认为相信人的脆弱性以及积极使用医疗措施来缓解疼痛。这类医生的报告的结论会提高伤者获得赔偿的额度。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律师会针对相应医生的偏见和业务能力进行攻击,来降低医疗报告的可信度和准确性来达到目标。这里就不赘述这些复杂具体的诉讼过程。

照片与视频证据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照片和视频证据被广泛运用。相比于证人的口述证词,照片和视频证据能更直观完整地展现事故本身以及伤者的受伤程度。通常在事故发生后,读者的第一反应是使用照片和视频来采集过错方的身份证据和事故现场。然而,照片和视频的收集作用远比上面两种目的多。伤者可以用照片和视频采集自己的受伤程度,自己车辆的内部外部的碰撞情况,同时也可以自己说话来描述还原事件发生的过程和自己第一视角观察的各种证据。

举例来说,除了涉事各方的身份信息和保险信息,可采集的证据可以是涉及撞击的次数,撞击的剧烈程度,天气情况,自己当下的疼痛部位,疼痛严重情况,安全气囊是否有弹出,被撞时自己车辆是完全停车的状态还是移动的状态,自己被撞时候坐姿如何,以及其他各种自己观察的各种情况。

警察报告或者事故报告

这里介绍的警察报告或者事故报告的用处在于定责。如果由第三方在第一时间有记录事故发生当下的情况,以及责任判断,对于后续赔偿的都会有非常直接的帮助。这里需要提醒读者,不要局限地认为只有警察才能生成事故报告来判定责任。除了警察,也可以通过向当下的场所管理者来进行申诉。比如你在商场或者医院受到伤害,你都可以通过向商场或者医院的相关人员要求事故报告,来记录当下的事故发生情况和各种证据。同时如果有摄像头在使用,也可以让相关人员保存摄像头录取的证据以防视频被无意覆盖而流失。

因为加州的警力资源因各个城市而不同,有些城市出警的条件比较高。当事故不够大,或者完全没有足够的警力出警时候,警察会拒绝到达现场来调查。这时候,读者不用慌张,也不必随意认为事故不够严重。读者还有照片和视频工具来记录当下的一切情况。因为有些事故产生的伤害是内在长期的,虽然表面上情况不严重,但是可能会有长期的深远的伤害。警察根据现场的情况做出的第一反应很可能会误判事故的严重性。读者不应该忽视潜在长期的人身伤害影响。

医疗报告

医疗报告通常涉及医生的会诊评估以及各种医疗设备检测评估。从实际经验上来看,除非有特殊的错误和设备问题,医疗设备检查出的结果没有太大的争议。诉讼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医生个人的评估。虽然医生的评估也需要依赖医疗设备的检查结果,但是医生有很大的自由度去评估伤害更深远的影响。

也正因为医生对伤害评估的区别和医生个人的业务能力,在人身伤害诉讼里,医生的选择就会很大程度影响伤害评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医生本身在行业内就是没有可信度而且经常误诊,那么这个医生写出来的报告不仅没有说服力,甚至会大大降低伤害赔偿的评估。最糟糕的情况是,可能因为医生有长期的错误记录,保险公司甚至会拒绝任何和解赔付的可能性。

相比于医生个人的能力问题,读者更应该注意的是及时寻求医生诊断。及时性对于事故后伤害证据的保存非常重要,如果受伤后,伤害严重性明显有急诊室的需求,但是受伤者迟迟不愿去急诊室。等了一两周后,受害人再去急诊室,急诊诊断是否有必要就值得被质疑。另一方面,如果延误了去急诊室或者寻求医疗诊断,就无法获得事故第一时间的受到伤害的证据。同时,延误期间受伤者忍受的疼痛和折磨就很难有效地反映到证据里。

抛开保存证据不说,事故后通过合理及时的医疗诊断,也是保证受伤者自己身体健康的必要途径。如果受了严重的伤,延误治疗的结果很有可能导致更严重长期的伤害。

结语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上述三大类是受伤者可以第一时间通过自己的行动最有效地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其他类型的证据,可以由人身伤害律师进行调查获取,本文就不再赘述。希望本文能让读者能简单了解上述三大类证据逻辑和重要性,在必要时刻能帮助读者为自己的权益收集保存有效直接的证据。 查看全部
无论是前期的保险理赔还是提起正式诉讼,证据的质量对于赔偿额度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证据的多样性也造成了搜证过程的繁琐和冗长。因为证据对诉讼的巨大影响,本文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就人身伤害情况下,如何在事发当时和事发早期收集一些重要证据,提供一些基本思路。

什么是证据的质量?

证据的质量通常指的是证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在人身伤害案件中,证据的质量通常体现在医生的医疗评估,医疗检查报告,事故相关专家报告,以及警察事件报告等方面。证据的质量是把双刃剑。如果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己方都会希望证据越是可信越是准确。反过来,如果是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己方会希望证据是不可行不准确的。

读者可能会不太能理解为什么医生评估以及专家评估出现有利和不利的情况。如果医生和专家都是受过专业训练并且被授予资格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评估应该比较一致才对。其实,简单来说,就像律师对法条的解读会有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医生和其他专业人士对于身体伤害和事故推演都是有着巨大的理解差异。正因为这种理解差异,他们所写出的报告也会有天差地别的结论。

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医生对于受伤者当前恢复情况的判断。当前恢复情况的好坏直接涉及未来长期的医疗费用和疼痛赔偿。有的医生比较倾向于积极相信人的自我康复能力以及倾向于认为伤病对人的影响比较有限。这些医生的报告得出的结论就会降低伤者获得赔偿的额度。相对的,有的医生会认为相信人的脆弱性以及积极使用医疗措施来缓解疼痛。这类医生的报告的结论会提高伤者获得赔偿的额度。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律师会针对相应医生的偏见和业务能力进行攻击,来降低医疗报告的可信度和准确性来达到目标。这里就不赘述这些复杂具体的诉讼过程。

照片与视频证据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照片和视频证据被广泛运用。相比于证人的口述证词,照片和视频证据能更直观完整地展现事故本身以及伤者的受伤程度。通常在事故发生后,读者的第一反应是使用照片和视频来采集过错方的身份证据和事故现场。然而,照片和视频的收集作用远比上面两种目的多。伤者可以用照片和视频采集自己的受伤程度,自己车辆的内部外部的碰撞情况,同时也可以自己说话来描述还原事件发生的过程和自己第一视角观察的各种证据。

举例来说,除了涉事各方的身份信息和保险信息,可采集的证据可以是涉及撞击的次数,撞击的剧烈程度,天气情况,自己当下的疼痛部位,疼痛严重情况,安全气囊是否有弹出,被撞时自己车辆是完全停车的状态还是移动的状态,自己被撞时候坐姿如何,以及其他各种自己观察的各种情况。

警察报告或者事故报告

这里介绍的警察报告或者事故报告的用处在于定责。如果由第三方在第一时间有记录事故发生当下的情况,以及责任判断,对于后续赔偿的都会有非常直接的帮助。这里需要提醒读者,不要局限地认为只有警察才能生成事故报告来判定责任。除了警察,也可以通过向当下的场所管理者来进行申诉。比如你在商场或者医院受到伤害,你都可以通过向商场或者医院的相关人员要求事故报告,来记录当下的事故发生情况和各种证据。同时如果有摄像头在使用,也可以让相关人员保存摄像头录取的证据以防视频被无意覆盖而流失。

因为加州的警力资源因各个城市而不同,有些城市出警的条件比较高。当事故不够大,或者完全没有足够的警力出警时候,警察会拒绝到达现场来调查。这时候,读者不用慌张,也不必随意认为事故不够严重。读者还有照片和视频工具来记录当下的一切情况。因为有些事故产生的伤害是内在长期的,虽然表面上情况不严重,但是可能会有长期的深远的伤害。警察根据现场的情况做出的第一反应很可能会误判事故的严重性。读者不应该忽视潜在长期的人身伤害影响。

医疗报告

医疗报告通常涉及医生的会诊评估以及各种医疗设备检测评估。从实际经验上来看,除非有特殊的错误和设备问题,医疗设备检查出的结果没有太大的争议。诉讼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医生个人的评估。虽然医生的评估也需要依赖医疗设备的检查结果,但是医生有很大的自由度去评估伤害更深远的影响。

也正因为医生对伤害评估的区别和医生个人的业务能力,在人身伤害诉讼里,医生的选择就会很大程度影响伤害评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医生本身在行业内就是没有可信度而且经常误诊,那么这个医生写出来的报告不仅没有说服力,甚至会大大降低伤害赔偿的评估。最糟糕的情况是,可能因为医生有长期的错误记录,保险公司甚至会拒绝任何和解赔付的可能性。

相比于医生个人的能力问题,读者更应该注意的是及时寻求医生诊断。及时性对于事故后伤害证据的保存非常重要,如果受伤后,伤害严重性明显有急诊室的需求,但是受伤者迟迟不愿去急诊室。等了一两周后,受害人再去急诊室,急诊诊断是否有必要就值得被质疑。另一方面,如果延误了去急诊室或者寻求医疗诊断,就无法获得事故第一时间的受到伤害的证据。同时,延误期间受伤者忍受的疼痛和折磨就很难有效地反映到证据里。

抛开保存证据不说,事故后通过合理及时的医疗诊断,也是保证受伤者自己身体健康的必要途径。如果受了严重的伤,延误治疗的结果很有可能导致更严重长期的伤害。

结语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上述三大类是受伤者可以第一时间通过自己的行动最有效地收集保存证据的方式。其他类型的证据,可以由人身伤害律师进行调查获取,本文就不再赘述。希望本文能让读者能简单了解上述三大类证据逻辑和重要性,在必要时刻能帮助读者为自己的权益收集保存有效直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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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州开车对骑行的人有什么避让规定? 3英尺安全法案大致规定了哪些责任?

经验分享rubyytr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16 次浏览 • 2024-07-02 15:35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在加州,有一条常常被疏忽机动车对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避让的责任。这条规定也被常常称为3英尺安全避让法案(Three Feet for Safety Act) Cal. Vehicle Code §21760. 在2022年9月的新立法里,把这个法案里面的模糊规定进一步进行了解释。本文希望能基于法条本身的语言,让读者对这个法案有个大致的了解,开车行驶过程更安全守法。

3英尺安全法案大致规定了哪些责任?

    除去法条的前言和惩罚条款,法条本身有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在驾驶者对于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有责任保证自行车行驶的安全。第二部分主要是规定了行驶车辆和自行车之间的最小距离,以及新加入的机动车需要变更车道的责任。第三部分是一个补充条款,当机动车辆不能遵守符合前两部分的规定是,需要减速和使用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 prudence)来避免自行车的危险。

    总的来说,法条的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安全措施,没有太多定量的要求和约束。在平时行驶机动车时,驾驶员其实也是容易遵守其规定的。下面我将把主要的3个部分详细的介绍一下,方便读者了解在什么时候应当特别注意规避自行车。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的内容Cal. Vehicle Code 21760(b)主要对机动车驾驶者的基本责任进行了规范。首先需要主要的是,这部分内容的应用场景比较特殊。条款原文针对机动车在高速路(highway)上需要超过一个同方向的骑行的自行车的时候。虽然这法条是说高速路上的超车行为,但是因为法条不禁止各城市自己对市政级别街道进行类似的规范,读者不应该忽略轻视在城市街道行驶时候会有类似的规定。同样的,在很多比较老旧的高速公路,比如1号公路,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不像现代高速公路的样子,但是依然属于高速公路的范畴。而且,这些老旧的高速公路经常有自行车骑行在上面,所以上述条款发生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第一部分同时要求,驾驶者在超过自行车时,把超越自行车视为和超过机动车一样的情况来看待。为了防止危险发生,法条要求驾驶者需要根据,自身车辆的大小,行驶速度,车流拥挤程度,视线程度,天气情况,以及道路表面宽窄来进行综合考虑。因为法条并没有对某一项条件特别具体的要求,这反而让机动车驾驶者在行驶过程的责任显得更为复杂。在责任规划时候,更可能让机动车承受更大的责任。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Cal. Vehicle Code 21760(c)是3英尺(3 Feet)要求的出处。这里明令禁止,机动车在高速道路上,要超过同方向骑行的自行车时,机动车与自行车或者骑行人之间的距离不应该少于3英尺。在去年新立法加入的部分,是明确规定,如果自行车和机动车在同一个道路(lane)同一方向行驶的时候,在旁边行车道路可用且可以安全变更车道时,机动车必须变更车道来避让前方的自行车。特别提醒,对于变更车道,并没有说需要在高速公路上。也就是说,在平时市场路段同样适用!在一些旧城市,机动车道和自行车道常常没有实线来划分道路。也就是说机动车和自行车是共用同一车道的。这里,驾驶员需要特别变更车道来超过自行车。

    因为法条明文规定了必须要改变车道来超车,如果发生车祸的时候没有车道变更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认为机动车就会是肇事方。当然,这个条款的例外也包括了变更车道不切实际,或者变更车道会很危险等等。这里需要根据实际具体的情况分析。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Cal. Vehicle Code 21760(d)大致上是第二部分的补充。当机动车驾驶员不能够完成第二部分要求的变更车道的时候,驾驶员需要谨慎合理地减速。同时,只有在不会造成骑行人安全的危险的情况下,考虑自身车辆的大小,行驶速度,车流拥挤程度,视线程度,天气情况,以及道路表面宽窄,来超过自行车。与第一部分类似,第三部分没有定量的要求机动车驾驶者具体的操作。正是因为没有定量的要求,对于驾驶者的判断和驾驶要求有较高的标准。在责任规划上更倾向于判定驾驶者的不安全的操作导致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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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州,有一条常常被疏忽机动车对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避让的责任。这条规定也被常常称为3英尺安全避让法案(Three Feet for Safety Act) Cal. Vehicle Code §21760. 在2022年9月的新立法里,把这个法案里面的模糊规定进一步进行了解释。本文希望能基于法条本身的语言,让读者对这个法案有个大致的了解,开车行驶过程更安全守法。

3英尺安全法案大致规定了哪些责任?

    除去法条的前言和惩罚条款,法条本身有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在驾驶者对于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有责任保证自行车行驶的安全。第二部分主要是规定了行驶车辆和自行车之间的最小距离,以及新加入的机动车需要变更车道的责任。第三部分是一个补充条款,当机动车辆不能遵守符合前两部分的规定是,需要减速和使用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 prudence)来避免自行车的危险。

    总的来说,法条的规定也是合情合理的安全措施,没有太多定量的要求和约束。在平时行驶机动车时,驾驶员其实也是容易遵守其规定的。下面我将把主要的3个部分详细的介绍一下,方便读者了解在什么时候应当特别注意规避自行车。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的内容Cal. Vehicle Code 21760(b)主要对机动车驾驶者的基本责任进行了规范。首先需要主要的是,这部分内容的应用场景比较特殊。条款原文针对机动车在高速路(highway)上需要超过一个同方向的骑行的自行车的时候。虽然这法条是说高速路上的超车行为,但是因为法条不禁止各城市自己对市政级别街道进行类似的规范,读者不应该忽略轻视在城市街道行驶时候会有类似的规定。同样的,在很多比较老旧的高速公路,比如1号公路,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不像现代高速公路的样子,但是依然属于高速公路的范畴。而且,这些老旧的高速公路经常有自行车骑行在上面,所以上述条款发生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第一部分同时要求,驾驶者在超过自行车时,把超越自行车视为和超过机动车一样的情况来看待。为了防止危险发生,法条要求驾驶者需要根据,自身车辆的大小,行驶速度,车流拥挤程度,视线程度,天气情况,以及道路表面宽窄来进行综合考虑。因为法条并没有对某一项条件特别具体的要求,这反而让机动车驾驶者在行驶过程的责任显得更为复杂。在责任规划时候,更可能让机动车承受更大的责任。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Cal. Vehicle Code 21760(c)是3英尺(3 Feet)要求的出处。这里明令禁止,机动车在高速道路上,要超过同方向骑行的自行车时,机动车与自行车或者骑行人之间的距离不应该少于3英尺。在去年新立法加入的部分,是明确规定,如果自行车和机动车在同一个道路(lane)同一方向行驶的时候,在旁边行车道路可用且可以安全变更车道时,机动车必须变更车道来避让前方的自行车。特别提醒,对于变更车道,并没有说需要在高速公路上。也就是说,在平时市场路段同样适用!在一些旧城市,机动车道和自行车道常常没有实线来划分道路。也就是说机动车和自行车是共用同一车道的。这里,驾驶员需要特别变更车道来超过自行车。

    因为法条明文规定了必须要改变车道来超车,如果发生车祸的时候没有车道变更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认为机动车就会是肇事方。当然,这个条款的例外也包括了变更车道不切实际,或者变更车道会很危险等等。这里需要根据实际具体的情况分析。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Cal. Vehicle Code 21760(d)大致上是第二部分的补充。当机动车驾驶员不能够完成第二部分要求的变更车道的时候,驾驶员需要谨慎合理地减速。同时,只有在不会造成骑行人安全的危险的情况下,考虑自身车辆的大小,行驶速度,车流拥挤程度,视线程度,天气情况,以及道路表面宽窄,来超过自行车。与第一部分类似,第三部分没有定量的要求机动车驾驶者具体的操作。正是因为没有定量的要求,对于驾驶者的判断和驾驶要求有较高的标准。在责任规划上更倾向于判定驾驶者的不安全的操作导致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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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借给他人造成事故,车主在车祸中是否有连带责任?车主需要负责多少?如果肇事者和受害者和解是否能抵扣车主的责任?

经验分享rubyytr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30 次浏览 • 2024-07-02 15:33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朋友之间借车使用其实是经常的事情。如果朋友行驶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了车祸事故,车主是否有连带责任为受伤的人赔偿呢?本文基于允许使用(permissive use)产生的连带责任或者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进行简单的介绍。为了简化讨论范畴,本文不讨论雇主雇员产生的替代责任,也不讨论过失委托(negligent entrustment),而是朋友之间借用车辆的普通情况。

车主是否要负责?

        在Vehicle Code里的§17150和§17154清楚地写明,如果车祸中肇事者有过失责任,并且车主有同意肇事者使用车辆,肇事车的车主(借车者)是需要为受伤者的伤害负责任的。这里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认的。如果车辆是被偷走,或者抢走而产生的车祸,那当然不在“同意”的范畴内。同时,法规也阐明了他人使用车辆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车主的自己的商业目的,也可以是非商业目的。

车主需要负责多少?

        虽然车主是需要为借用车辆而负责的,但是法条也限制了车主需要赔偿金额的大小。在Vehicle Code §17151里面写明,在上述的车祸中,车主的责任限制于单人伤害$15,000,多人伤害$30,000,以及财产损失$5,000。也就是说,车主最多需要负责的赔偿是上述的金额。

如果肇事者和受害者和解是否能抵扣车主的责任?

        当肇事者(驾驶者)与受害者(原告)和解的话,车主的责任也会被完全免掉(discharged)。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和解的金额少于上面说的$15,000/$30,000的上限,车主的责任也会被免除。Burton v. Gardner motors, Inc. (1981) 117 Cal.App. 3d, 426. 如果受害者(原告)和车主和解了,肇事者(驾驶者)的责任会被免除吗?答案是不会的。Kemp v. Barnett (1976) 62 Cal.App. 3d, 245. 也就是说,比较常见的车主需要赔偿的情况,是肇事者(驾驶员)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赔偿时,受害者(原告)是可以通过要求车主来赔偿相应缺失的部分,受限于最高$15,000/$30,000的要求。

结语

        虽然法条规定有限的赔偿责任在车主身上,但是触发车主赔偿的情况比较特殊。常见于肇事者(驾驶者)没有保险的情况,受害者(原告)可以会想通过车主来进行索赔,而不是向肇事者(驾驶者)索赔。需要提醒读者,车辆保险可能有包含对于临时借给第三方开车出事故的情况,也可能不包含这种把车借给第三方出事故的情况。读者需要咨询自己的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再决定借车是否可能有连带责任或者替代责任。 查看全部
朋友之间借车使用其实是经常的事情。如果朋友行驶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了车祸事故,车主是否有连带责任为受伤的人赔偿呢?本文基于允许使用(permissive use)产生的连带责任或者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进行简单的介绍。为了简化讨论范畴,本文不讨论雇主雇员产生的替代责任,也不讨论过失委托(negligent entrustment),而是朋友之间借用车辆的普通情况。

车主是否要负责?

        在Vehicle Code里的§17150和§17154清楚地写明,如果车祸中肇事者有过失责任,并且车主有同意肇事者使用车辆,肇事车的车主(借车者)是需要为受伤者的伤害负责任的。这里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认的。如果车辆是被偷走,或者抢走而产生的车祸,那当然不在“同意”的范畴内。同时,法规也阐明了他人使用车辆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车主的自己的商业目的,也可以是非商业目的。

车主需要负责多少?

        虽然车主是需要为借用车辆而负责的,但是法条也限制了车主需要赔偿金额的大小。在Vehicle Code §17151里面写明,在上述的车祸中,车主的责任限制于单人伤害$15,000,多人伤害$30,000,以及财产损失$5,000。也就是说,车主最多需要负责的赔偿是上述的金额。

如果肇事者和受害者和解是否能抵扣车主的责任?

        当肇事者(驾驶者)与受害者(原告)和解的话,车主的责任也会被完全免掉(discharged)。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和解的金额少于上面说的$15,000/$30,000的上限,车主的责任也会被免除。Burton v. Gardner motors, Inc. (1981) 117 Cal.App. 3d, 426. 如果受害者(原告)和车主和解了,肇事者(驾驶者)的责任会被免除吗?答案是不会的。Kemp v. Barnett (1976) 62 Cal.App. 3d, 245. 也就是说,比较常见的车主需要赔偿的情况,是肇事者(驾驶员)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赔偿时,受害者(原告)是可以通过要求车主来赔偿相应缺失的部分,受限于最高$15,000/$30,000的要求。

结语

        虽然法条规定有限的赔偿责任在车主身上,但是触发车主赔偿的情况比较特殊。常见于肇事者(驾驶者)没有保险的情况,受害者(原告)可以会想通过车主来进行索赔,而不是向肇事者(驾驶者)索赔。需要提醒读者,车辆保险可能有包含对于临时借给第三方开车出事故的情况,也可能不包含这种把车借给第三方出事故的情况。读者需要咨询自己的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再决定借车是否可能有连带责任或者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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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是事故责任方,加州的保险公司有责任帮我辩护吗?什么是责任保险?

经验分享rubyytr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30 次浏览 • 2024-07-02 15:32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加州的保险法虽然很复杂,但是里面有一些基本的保险相关的法律知识还是生活中必须要了解的。其中,保险公司对购买了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的被保人的辩护责任(duty to defend)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就保险公司的辩护责任进行简单介绍。

什么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也被称作第三方责任保险(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责任保险可以理解成一种,因为第三方追责,为了保护/补偿(indemnity)个人或者商户受到损失的一类型保险。换句话说,因为被保人的过错,造成第三方他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为被保人造成的伤害进行赔付。常见的责任保险就有车祸保险,普通商业保险(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或者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那其他类别的保险被称作为了第一方保险/自身保险(first party insurance)。这一类保险是赔偿受保人在火灾,偷窃,物品损坏,或者生病中收到的损失。这一类的保险常见的有健康保险,火灾险,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

什么是辩护责任?

        在了解责任保险有哪些普遍适用范围后,保险公司的辩护责任就比较简单清晰了。如果因为被保人的过错,造成他人/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伤害,在保险合同的保险范畴内,保险公司有责任请律师帮助被保人进行诉讼辩护,或者代表被保人与第三方谈判和解(settlement)。

辩护责任需要明确在保险合同内写出来吗?

        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特意(expressly and clearly)排除或者免去辩护责任,判例和法规都是认为保险公司有默认(implied)的责任去帮被保人辩护。(Aetna Cas. Surety Co. v. Certain Underwriters, (1976), 56 Cal.App.3d 791, 800; See also Cal. Civ. Code §2778.)

怎么触发保险公司辩护责任呢?

        简单来说,有两点是首先需要考虑到的: (1)事故是否是保险合同里面涵盖的情况; (2) 被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公司当下的案件或者事故(tender of defense)。

        对于第一点要求,需要考虑到保险合同内的具体内容。最直接的判断是第三方追责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在保险合同涵盖范围内。加州法院的判例对事故或者事件是否满足保险合同的涵盖范围也有较广泛的解读。(a)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第三方的追责指控很大概率(considerable)并不是保险的赔付范围,只要赔付是可能潜在(potential)的,辩护责任依然存在。(b) 就算第三方的追责指控是毫无根据或者虚假的,或者被保人最后会被判定并不负有任何责任,辩护责任依然存在。(North Counties Engineering, Inc. v. State Farm General Ins. Co. (2014) 224 Cal.App. 4th 902; See also, Fireco, Inc. v. Fireman’s Fund Ins. Co. (1959) 173 Cal.App. 2d 524.)

        对于第二点,保险合同常常是包含了相关的条款,要求被保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相关事故的发生或者被第三方追责指控。虽然加州法院对于通知的“及时性”解读上有宽松看待的案例,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情况发生,被保人都应该尽早通知保险公司。(Safeco Ins. Co. of America v. Parks, (2009), 170 Cal.App. 4th 992.) 查看全部
加州的保险法虽然很复杂,但是里面有一些基本的保险相关的法律知识还是生活中必须要了解的。其中,保险公司对购买了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的被保人的辩护责任(duty to defend)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就保险公司的辩护责任进行简单介绍。

什么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也被称作第三方责任保险(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责任保险可以理解成一种,因为第三方追责,为了保护/补偿(indemnity)个人或者商户受到损失的一类型保险。换句话说,因为被保人的过错,造成第三方他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为被保人造成的伤害进行赔付。常见的责任保险就有车祸保险,普通商业保险(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或者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那其他类别的保险被称作为了第一方保险/自身保险(first party insurance)。这一类保险是赔偿受保人在火灾,偷窃,物品损坏,或者生病中收到的损失。这一类的保险常见的有健康保险,火灾险,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

什么是辩护责任?

        在了解责任保险有哪些普遍适用范围后,保险公司的辩护责任就比较简单清晰了。如果因为被保人的过错,造成他人/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伤害,在保险合同的保险范畴内,保险公司有责任请律师帮助被保人进行诉讼辩护,或者代表被保人与第三方谈判和解(settlement)。

辩护责任需要明确在保险合同内写出来吗?

        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特意(expressly and clearly)排除或者免去辩护责任,判例和法规都是认为保险公司有默认(implied)的责任去帮被保人辩护。(Aetna Cas. Surety Co. v. Certain Underwriters, (1976), 56 Cal.App.3d 791, 800; See also Cal. Civ. Code §2778.)

怎么触发保险公司辩护责任呢?

        简单来说,有两点是首先需要考虑到的: (1)事故是否是保险合同里面涵盖的情况; (2) 被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公司当下的案件或者事故(tender of defense)。

        对于第一点要求,需要考虑到保险合同内的具体内容。最直接的判断是第三方追责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在保险合同涵盖范围内。加州法院的判例对事故或者事件是否满足保险合同的涵盖范围也有较广泛的解读。(a)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第三方的追责指控很大概率(considerable)并不是保险的赔付范围,只要赔付是可能潜在(potential)的,辩护责任依然存在。(b) 就算第三方的追责指控是毫无根据或者虚假的,或者被保人最后会被判定并不负有任何责任,辩护责任依然存在。(North Counties Engineering, Inc. v. State Farm General Ins. Co. (2014) 224 Cal.App. 4th 902; See also, Fireco, Inc. v. Fireman’s Fund Ins. Co. (1959) 173 Cal.App. 2d 524.)

        对于第二点,保险合同常常是包含了相关的条款,要求被保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相关事故的发生或者被第三方追责指控。虽然加州法院对于通知的“及时性”解读上有宽松看待的案例,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情况发生,被保人都应该尽早通知保险公司。(Safeco Ins. Co. of America v. Parks, (2009), 170 Cal.App. 4th 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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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餐堂吃店请炒锅师傅法拉盛接送15分钟左右。

招聘ce24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25 次浏览 • 2024-07-02 11:32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中日餐堂吃店请炒锅师傅法拉盛接送15分钟左右。
上班时间短。
有意:5188818818
中日餐堂吃店请炒锅师傅法拉盛接送15分钟左右。
上班时间短。
有意:518881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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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加州/洛杉矶招聘司机配送包裹,日入200到400美元

招聘ce24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35 次浏览 • 2024-07-02 11:31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招聘司机配送包裹,日入200到400美元
 招聘司机配送包裹,需要有驾照,自带车辆,包裹都很轻。
司机,男女老少皆可以,可全职可兼职,每天想做多少做多少,自由。
每件包裹单价2美元/件,日均100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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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南加州/洛杉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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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司机配送包裹,日入200到4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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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南加州/洛杉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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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日餐铁板请熟手Teriyaki $1150/周 法拉盛接送

招聘ce24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22 次浏览 • 2024-07-02 11:29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长岛日餐铁板请熟手Teriyaki $1150/周 法拉盛接送
生手勿扰 电话:5166196639
 


长岛日餐铁板请熟手Teriyaki $1150/周 法拉盛接送
生手勿扰 电话:5166196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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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餐馆招聘|长岛日餐请半熟手寿司助手或生手

招聘ce24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32 次浏览 • 2024-07-02 11:28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长岛日餐请半熟手寿司助手或生手
电话646226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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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拉盛接送全日餐请经验sushi三手,电话5169204257

招聘ce24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25 次浏览 • 2024-07-02 11:27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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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新开张店请party time sushi师傅四天(广告勿来)

招聘ce24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25 次浏览 • 2024-07-02 11:27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长岛新开张店请party time sushi师傅四天(广告勿来)
上班时间好、有休息、
会杀三文鱼!
法拉盛接送
电话646886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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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找工作|长岛9点下班散工寿司190

招聘ce24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24 次浏览 • 2024-07-02 11:26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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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法拉盛有车接送9点下班散工寿司190和包外卖160一天电917807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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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找工作 |新开张中歺在长岛请有经验企台和寿司师傅

招聘ce24 发布了信息 • 0 个评论 • 34 次浏览 • 2024-07-02 11:25 • 添加这个标签不超过24小时

接送企台和寿司师傅
新开张中歺在长岛请有经验。
英语好。
小费高有意请电3477078777
电话:(347) 707-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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